东北制药: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2-01-01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和《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东北制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的议案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各级子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投资期限在 12 个月以内(含 12 个月)的结
构性存款和中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强化资金流动性管理,提高闲置资金的使
用效率,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并由公
司财务部门组织实施,及时分析和跟踪进展情况,控制投资风险。授权事项是为
了提高公司内部的决策效率,属合理、合法的经济行为,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据此,我们一致同意通过本议案。
二、关于公司部分固定资产拟拆除处置的议案
本次公司环保处理中心拟拆除处置的废水储池已超出使用年限,已无使用用
途。经对该项资产处理原因进行认真审核后,独立董事认为该项资产的拆除处置
程序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财务核算的规定。
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据此,我们一致同意通过本议案。
三、关于公司核销资产的议案
公司本次核销资产事宜,遵循了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本次核销资产将能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据此,我们一致同意通过本议案。
独立董事:王国栋、韩德民、姚辉、商有光
2021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