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制药: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2-07-15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东北
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北制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所有议案
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就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授予价格的议
案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授予价格的调整已履
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及激励计划中有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的授予价格。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2.73 元/股调整为 2.716 元/
股。
二、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数量的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有关调整
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
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
我们同意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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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数量。
三、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7 月 14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激
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7 月 14 日,向符
合条件的 525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7,651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王国栋、韩德民、姚辉、商有光
2022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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