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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韶能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韶关市银岭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起诉北京北化维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8-12-08  

						 股票简称:韶能股份    股票代码:000601    编号:2018-067


  关于全资子公司韶关市银岭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起诉
        北京北化维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
               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 年底,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全资子公司韶能集团韶关市银岭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银岭

公司”)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下称“法院”)递交了《民

事起诉状》,起诉北京北化维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法院

对银岭公司的起诉立案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6 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韶关市银岭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起诉

北京北化维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03)。

    2018 年 12 月 7 日,银岭公司收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8)

粤 0203 民初 51 号,现将案件基本情况及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二、本案件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韶能集团韶关市银岭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波

                             1
     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沿江路 16 号

     被告一:北京北化维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云亭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 81 号北方地产大厦五层

     被告二:郴州市邦晨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唤明

     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大道招商广场大楼 638 室

     被告三:中国北方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世安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 81 号院 3 号楼北方地产大厦

11 层

     第三人:四川迪美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成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工业园区

     第三人:四川贝尔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成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 399 号 9 栋 13 层 2

号

     第三人:厉兵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大华区 6 号 1 栋 3 单元 6 号

     (二)案件事实和理由:

     2016 年 5 月 27 日和 2016 年 12 月 30 日,原告与被告一经

平等协商,分别签订了两份草甘膦原药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

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供货,从 2016 年 6 月 7 日起至
                              2
2017 年 2 月 13 日止累计供货 31 批次 6,220 吨草甘膦原药,但

被告一违约,未向原告支付 2016 年 12 月 9 日后的 9 批次货款。

随后双方就货款催收事宜进行多次交涉并于 2017 年 7 月协商决

定冲抵了部分货款,但被告一仍欠货款 27,842,650 元且至今未

予偿付。2017 年 9 月 25 日原告向被告一发律师函催款,至今未

收到回函及欠款。

    2016 年 5 月 27 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采购合同,约定被告二

对被告一上述款项回收负有责任。另外在业务开展前被告一提供

的资信证明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但业务开展后的 2017 年 3

月 27 日,被告一的控股股东即被告三实施了减资行为,影响了

被告一的履约能力。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要求追加第三人四川迪美特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四川贝尔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厉兵对被告一欠原告的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上述被告及第三人实施的行为侵害了银岭公司的合法
权益,银岭公司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 27,842,650 元以及违约

金 8,136,577.95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对被告一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3、请求判令三名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请求追加三名第三人对被告一所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3
    三、本案判决情况

    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等情况,法院于 2018 年 12 月 3 日判决

如下:

    (一)被告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

告支付货款 27,842,650 元,并自 2017 年 4 月 14 日起以

27,842,65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第三人四川贝尔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一的上述债

务在 14,800,000 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对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件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银岭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案件对银岭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若银岭公司成功追回本次依法索赔的货款及违约金,将对银

岭公司当期利润及现金流带来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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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本案件处于一审判决的履行阶段,银岭公司对货款及违

约金收回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 0203 民初

51 号。

    特此公告。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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