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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韶能股份: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18  

						 股票简称:韶能股份     股票代码:000601   编号:2018-069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一)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三)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
票。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12 月 17 日下午 14:50
    (2)网络投票时间: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8 年 12 月 16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1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8 年 12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2、现场召开地点: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沿江路 16 号公司
25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
    4、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主持人:陈来泉董事长。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会议的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5 人,代表股
份 468,480,6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3557%;其中出席本
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即中小投资者,不含公司
董事、监事、高管)及代理人 12 人,代表股份 65,199,954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340%。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 席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代 理 人 共 计 13 人 , 代 表 股 份
240,779,5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283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227,701,111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21.072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
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韶能集团韶关市银岭经贸发展有
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表决情况:赞成 468,415,028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

                                2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0%;反对 65,6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下:
    赞成 65,134,354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4%;反对 65,600 股,占出席会
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2、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韶能集团绿洲生态(新丰)科技
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表决情况:赞成 468,427,228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6%;反对 53,4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4%;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下:
    赞成 65,146,554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1%;反对 53,400 股,占出席会
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2、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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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广州)
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学琛、林映玲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到会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委派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会议提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则》、
《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韶能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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