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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韶能股份: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10-12  

                         股票简称:韶能股份      股票代码:000601   编号:2021-059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一)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三)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
票。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0 月 11 日下午 14:50
    2、网络投票日期、时间:2021 年 10 月 11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0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 2021
年 10 月 1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0 月 11 日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
       3、现场召开地点: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武江大道中 16 号公
司 25 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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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6、主持人:陈来泉董事长。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会议的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45 人,代表股
份 238,079,5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0332%;其中出席本
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即中小投资者,不含公司
董事、监事、高管)及代理人 36 人,代表股份 4,948,524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580%。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 席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代 理 人 共 计 11 人 , 代 表 股 份
234,324,9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685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4 人,代表股份 3,754,562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0.347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
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韶能集团新丰旭能生物质发电有
限公司新增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表决情况:236,753,37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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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30%;1,326,16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57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622,36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3.2009%;1,326,16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991%;0 股弃权,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韶能集团翁源致能生物质发电有
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表决情况:236,753,37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30%;1,326,16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57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622,36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3.2009%;1,326,16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991%;0 股弃权,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广州)

                             3
律师事务所
    律师:林映玲、罗运键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并
出具《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康达
(广州)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韶能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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