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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能股份: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修订情况对照表(2022年4月)2022-04-30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修订情况对照表
                           (2022 年 4 月)


              原《内部审计制度》内容                              新修订《内部审计制度》内容

    一、第一章第一条原为:                                 一、第一章第一条现修改为:
    “为规范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为规范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司”)的内部审计工作,防范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 “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防范经营风险,保护投资
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第二章原为:                                       二、第二章现修改为: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在监事会的领导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


                                                   1
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并对监事会负责。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第五条   公司依据经营规模和特点配置内部审计人 简称审计委员会)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
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会计、经济等专业知识, 业务指导和监督。
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条 公司依据经营规模和特点配置内部审计人
    第六条 从事审计工作,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素 员。
质:                                                      第六条 从事审计工作,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审计工作,具有敬业精神、奉献精神和职 素质:
业道德;                                                  (一)热爱审计工作,具有敬业精神、奉献精神和
    (二)坚持原则、品行端正,无违规违纪记录;        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品行端正,无违规违纪记录;
    (三)掌握审计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能熟练运用一        (二)掌握审计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能熟练运用
些审计方法和技术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具备一定电子数 一些审计方法和技术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具备一定电
据处理、文字表达写作、职业判断能力;                  子数据处理、文字表达写作、职业判断能力;
    (四)具备一定的人际交往和沟通能力,能与组织内        (三)具备一定的人际交往和沟通能力,能与组织
部各个层次的管理人员和员工保持良好的关系,具有口头 内部各个层次的管理人员和员工保持良好的关系,具有
交流和书面交流的技能,能清楚和有效地表达审计目的、 口头交流和书面交流的技能,能清楚和有效地表达审计



                                                  2
审计发现、审计评价和审计建议;                        目的、审计发现、审计评价和审计建议;
    (五)具备满足审计岗位要求的学历、技术职称资格        (四)具备满足审计岗位要求的学历、技术职称资
和年龄要求。”                                        格要求。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
                                                      法律等工作背景,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或
                                                      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一般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
                                                      大专及以上学历,助理以上职称,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
                                                      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第三章第七条至第八条原为:                     三、第三章第七条至第八条现修改为:
    “第七条 监事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二)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
    (四)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 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等;
计;                                                      (三)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
    (五) 公司董事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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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财务收支、核算、管理活动的合法性、        (一)制定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本公司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被审计对象年度预、决算及经济指标完成情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
况进行审计;                                          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
    (三)对被审计对象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
    (四)对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 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
及实施的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审计、评价;            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定期对公司募集资金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的存放与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大额非经营性资金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
往来、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和 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点业务进行审计;                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六)对公司领导干部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
    (七)开展各类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工作;            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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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 作中发现的问题。”
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
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经营管理层或其他职
能部门提出并经监事会主席批准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十)完成监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第四章原有五条,分别为:                          四、第四章现修改为十一条,分别为: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审计前 3 个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每年 11 月份前编制本
日,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特殊审计业务, 公司下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公司管理层审批及
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提交给审计委员会审议后实施。
    被审计对象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根据审计事项做        第十一条 实施审计前,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充分考
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审计计划,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 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做好审计准备。
审计对象交换审计意见。                                    第十二条 实施审计前 3 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
    被审计对象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7 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进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十三条 被审计对象若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且无法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
协调时,内部审计部门应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对象意见一 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于审
并报监事会。                                         计时配合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上报主管领导审定或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 实施审计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深入
后,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审计结论或审计委员会的审定意 调查的基础上,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
见,向被审计对象下达审计意见。                       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
    第十五条 审计意见下达后,被审计对象应按有关规 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定认真予以执行。”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
                                                     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
                                                     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内部审计部门,逾期不提出的,视
                                                     为无异议。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重大异议且
                                                     经公司主管领导无法协调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
                                                     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董事长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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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上报公司董事长审定后,内部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在五个工作日内向被审计
                                                  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决定)。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项目结束后,应按
                                                  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
                                                  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及其整
                                                  改效果。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年 1 月 31 日前,
                                                  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五、第五章                                         五、第五章修改内容:
   (一)第五章名称原为:“实施措施”。               (一)第五章名称现修改为:“内控评审”。
   (二)原《内部审计制度》第十六条为:“内部审       (二)原《内部审计制度》第十六条现修改为:
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审是指对公司各单位内
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价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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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原《内部审计制度》第二十四条为:“内部 程。按实施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各单位的自我评审工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意见,出具年度内部控 作和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评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
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独立评审
括下列内容:
                                                    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1、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三)原《内部审计制度》第二十四条为现修
    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改为:“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将内部控制独立
    3、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评审情况和各单位提交的内部控制自我评审结果作
    4、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为公司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依据,公
    5、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需经公司管理层审核
    6、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后提交给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
    7、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3、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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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5、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6、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7、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六、第六章                                     六、第六章修改内容
    原《内部审计制度》第六章共六条,分别为:“第    原《内部审计制度》第六章共六条,除保持第
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 二十八至第三十条内容(顺延为新修订《内部审计
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 制度》第三十八至四十条)不变之外,删除了第二
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十五至二十七条,重新拟订十个条款如下: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一)原《内部审计制度》第二十五条至第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 十七条为:
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 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 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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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 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不断提高内部 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遵守有关档案管理
审计业务质量,并按规定接受上级单位、国家审计机 规定。
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 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持廉洁、保守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
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 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守。                                                      (二)现制订十个条款如下:
       第三十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涵盖公司经营活
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
避。”                                                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
                                                      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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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被审计对象所处行业及
     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至少每半年一次对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
     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至少每半年一次对公司大额资金
     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三条 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
     意见;对审计发现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
     提出改进建议,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
     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



11
     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
     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扬、奖励及对
     先进经验进行推广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 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
     问题、重大资产损失及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况,应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应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配合工
     作,并定期对外部审计协调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
     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改进协调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
     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遵守有关档案管理
     规定。
         (一)结论类文件材料:审计报告领导批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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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结
     论类报告,以及相关的审理意见书、审计业务会议
     记录、纪要、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审计组的书面说明等,保管期限永久。
         (二)证明类文件材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
     取证单、审计证据等,保管期限 30 年。
         (三)立项类文件材料: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
     报材料及领导批示、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实施方案
     及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和授权审计通知书等,保
     管期限 30 年。
         (四)备查类文件材料: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
     该审计项目审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等不属于前三类
     的其他文件材料,保管期限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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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
                                              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
                                              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
                                              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加强后续教育培
                                              训,保证持续的职业胜任能力。”
原《内部审计制度》条款号码相应顺延,其他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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