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能股份: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2年4月)2022-04-30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2 年 4 月 29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及
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生效,之前实施的
内部审计制度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防范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
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管理
机构(含分公司)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经济责任审
计所指的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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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内
部审计工作,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公司依据经营规模和特点配置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从事审计工作,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素质:
(一)热爱审计工作,具有敬业精神、奉献精神和职业
道德,坚持原则、品行端正,无违规违纪记录;
(二)掌握审计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能熟练运用一些
审计方法和技术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具备一定电子数据处
理、文字表达写作、职业判断能力;
(三)具备一定的人际交往和沟通能力,能与组织内部
各个层次的管理人员和员工保持良好的关系,具有口头交流
和书面交流的技能,能清楚和有效地表达审计目的、审计发
现、审计评价和审计建议;
(四)具备满足审计岗位要求的学历、技术职称资格要
求。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工
作背景,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取得中国注册
会计师资格;一般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助理以上职称,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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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
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
交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等;
(三)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本公司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
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
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
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
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
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
的问题。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审人员履行职责时公司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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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其下列权限:
(一)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审计职责,具有如下知情权:
1、有权知悉被审计对象的财务、经营和管理的目标、
政策、标准、程序以及各阶段结果;
2、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报送有关资料;
3、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反馈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
4、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部门的例会。
(二)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审计职责,具有如下检查权:
1、有权检查被审计对象全部财务活动、经营活动、管
理活动;
2、有权现场调阅和要求报送所有可读和可视的信息记
录载体;
3、有权查验现金、有价证券、实物资产以及重要空白
凭证;
4、有权调查与审计事项相关的部门、人员及其他事项;
5、有权现场观察无记录载体的操作流程和工作环境。
(三)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如下取证权:
1、有权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
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并有权复制证明材料;
2、有权向有关单位函询;
3、有权以摄影、录音、录像方式取得证明材料;
4、有权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对审计证据进行鉴定;
(四)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如下临时处置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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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被审计对象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
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的行为,
或在取证过程中,有证据认为审计对象可能转移、隐匿、篡
改或毁弃现金资产、实物资产、会计资料以及其他审计证据
载体的,内部审计部门报经董事长同意,有权会同有关部门
封存账册、封存资产、冻结账户和勒令终止非法行为;
2、对阻碍审计工作、拒绝报送和提供审计资料的行为,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向被审计对象的管理层提出质询,有权责
令被审计对象排除审计障碍;
3、被审计对象管理层未能排除审计障碍,致使审计工
作无法正常进行时,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向董事长建议通过其
他方式排除障碍。
(五)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审计职责,具有如下建议权:
1、有权对完善内部控制系统、改进经营管理、防范经
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提出管理建议;
2、有权对纠正违规行为、追究违规责任提出处理建议;
3、内部审计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
情节轻重,向公司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1)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
料等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
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绝对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反馈问题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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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或整改执行不力持续给公司经营管理造成不良影响
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部审计部门如实反映真
实情况的员工的。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每年 11 月份前编制本公司下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公司管理层审批及提交给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实施。
第十一条 实施审计前,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审
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审计计划,编制项目
审计方案,做好审计准备。
第十二条 实施审计前 3 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
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进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
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
受审计的各项准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于审计时配合
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十四条 实施审计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深入调查
的基础上,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
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
审计建议。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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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其书
面意见送交内部审计部门,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重大异议且经公
司主管领导无法协调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
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董事长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上报公司董事长审定后,内部审计
部门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在五个工作日内向被审计单位下达
审计意见(决定)。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项目结束后,应按规定
建立审计档案。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
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及其整改效果。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年 1 月 31 日前,向审
计委员会提交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章 内控评审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审是指对公司各单位内部控制
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价的过程。按实施主体
的不同可分为各单位的自我评审工作和内部审计部门的独
立评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
查程序,独立评审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
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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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等相关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
和评审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 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
检查和评审。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有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项目进展情况;
(四)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
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
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
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的情形;
(五)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
有效的交易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制度,分析衍生品交易的可
行性与必要性,是否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交
易,超过授权范围的交易是否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构成关联
交易的衍生品交易是否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
第二十四条 购买和出售资产的内部控制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
后及时检查和评审。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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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
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
检查和评审。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
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
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
务状况;
(五)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六条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
检查和评审。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
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
责任是否明确;
(四)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
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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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
否良好;
(六)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
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七)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七条 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和评估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的真实性和合规性。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
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
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
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
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
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
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五)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一)内部审计部门检查和评估对外披露的业绩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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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2、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3、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4、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5、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
(二)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已按规定制定信息披露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
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2、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
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3、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4、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
的权利和义务;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
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
施。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将内部控制独立评审情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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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提交的内部控制自我评审结果作为公司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依据,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需经公司管理层审核后提交给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3、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4、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5、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6、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7、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
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
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
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被审计对象所处行业及生产经
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至少每半年一次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
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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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至少每半年一次对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
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三条 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审计发现
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
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
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扬、奖励及对先进经验进行推
广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 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
大资产损失及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况,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
第三十六条 应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配合工作,并定
期对外部审计协调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
整、改进协调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
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一)结论类文件材料:审计报告领导批示意见、审计
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结论类报告,以及相
关的审理意见书、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纪要、被审计对象对
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等,保管期限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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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类文件材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工作
底稿汇总表、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
等,保管期限 30 年。
(三)立项类文件材料: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报材料及
领导批示、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审计
通知书和授权审计通知书等,保管期限 30 年。
(四)备查类文件材料: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该审计
项目审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等不属于前三类的其他文件材
料,保管期限 10 年。
第三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
务质量,并按规定接受上级单位、国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
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
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四十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
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
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
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
底稿中。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加强后续教育培训,保证
持续的职业胜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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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奖 惩
第四十三条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应给予奖励。
第四十四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
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
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行为,公司
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受打击报复的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董事长、审计委
员会报告相关情况。
第四十六条 被审计对象相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
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
计结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韶能司
字[2019]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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