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控股:202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2-25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4
日召开的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
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
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
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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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系由 2021 年 2 月 5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1 年度
第二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2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zse.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即《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2 月 24 日按上述会议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召
开。
2.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
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 2021 年 2 月 1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
209,522,100 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 38.594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87,193,800 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 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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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公告所
载明的议案,即《<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未实现的第二次补偿方案>
暨关联交易》、《修改公司<章程>》和《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
股份回购、注销、减资及工商变更等全部相关事项》,并有效通过了上述议案。
其中《<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未实现的第二次补偿方案>暨关联交易》
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有效通过,回避表决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未计入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票数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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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童全康
经办律师:
陈 农
经办律师:
肖 玥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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