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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大控股: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05-13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健全远大产
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事项的
决策程序和机制,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
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董事会综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
股东回报、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定《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本规划的制定目的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
东要求和意愿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回报和监督机制,
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科学性,增强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
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二)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的利润分配形式: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
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

       (三)充分考虑和听取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三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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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分
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
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
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做出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四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在符合
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可以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现金分红规定并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下,如无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等计划,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或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 3 项
处理。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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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公司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或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或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
取股票股利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成
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因素。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
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新的利润
分配政策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
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股东
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五条 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和未来的经营计划提出利润分配方
案,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形成决议并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
案时,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二)公司如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
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指定媒
体予以披露。

    (三)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除股东大会现场外,还可以通过热线电话、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解答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应
当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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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第六条 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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