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控股: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08-10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1 年 8 月 9 日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度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
《章程》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1、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2、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为
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4、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
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2、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深交所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3、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
宣传和误导。
5、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
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6、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六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
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
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
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
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
直接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1、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
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
2、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
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3、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
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
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
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4、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2、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一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第十二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
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企业文化建设;
4、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
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
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
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
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
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
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
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九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
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
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
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
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渠道与投资者交流,及时查看并处理互
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在互动易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
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不得利
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
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
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及时在深交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
载。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3、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
4、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由
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
应对本制度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修改时同。
附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证券代码:000626 证券简称:远大控股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