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控股: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12-18
证券代码:000626 证券简称:远大控股 公告编号:2021-119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为公司 2021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 14:00 在浙江省宁波
市鄞州区惊驾路 555 号泰富广场 A 座 15 楼 1503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17 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17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由董事长史迎春先生主持会议。本次
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2、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共计 4 名,代表股份 296,239,7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08,940,464 股的 58.207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计 2 名,代表股份 211,825,7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08,940,464
股的 41.620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2 名,代表股份 84,41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08,940,464 股的 16.586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会议,浙江导司律师事
务所指派邱叶、陈超律师进行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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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案的表决情况
提案1.00、2022年度投资理财产品。
表决情况:同意 296,239,7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320,475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0、子公司2022年度继续开展衍生品投资业务。
表决情况:同意 296,239,7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320,475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3.00、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额度。
表决情况:同意 296,239,7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320,475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4.00、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为上海远盛仓储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表决情况:同意 296,239,7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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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320,475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5.00、补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0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许强。
本项采用累积投票制。
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96,222,976,不少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303,676。
表决结果:当选。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
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邱叶、陈超。
3、结论意见: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
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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