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控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2-04-29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
及《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章程》
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 法行使权利。
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
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 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
权。 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
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章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章
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大会的职 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章程》第四
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十条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
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 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
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 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
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 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 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
内召开。 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
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 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
明原因并公告。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
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规则和《章程》的规定;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章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程》的规定;
否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否合法有效;
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 有效;
律意见。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
律意见。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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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的书面反馈意见。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章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意见。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
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 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
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 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意。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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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备案。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提交有关证 有关证明材料。
明材料。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三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或增加新的提案。
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 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 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
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
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 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的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
网络投票的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 得 早 于现 场股 东 大会 召 开前 一 日下 午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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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结束当日下午 3:00。 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
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
遵循《公司法》及《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
的规定程序。
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
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
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
权:
(一)修改《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
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
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
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
4
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 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行表决时,根据《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应选
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中使用。
第三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第三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络投票的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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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的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投票的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 络及其他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就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
二款所列情形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
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
会议及表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对内资股
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
别统计并公告。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七)《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 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情况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年。 年。
6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 第四十五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
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 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
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 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
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 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
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 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
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 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 违反《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
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如因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 第四十八条 如因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
订致使本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公司应及时 订致使本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公司应及时
进行修订,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进行修订,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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