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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大控股: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5-20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5 月 19 日经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
责权限,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监事会运作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的
检查和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章程》为准,不以公
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依据。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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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
全体监事。
    第七条   监事在有正常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但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赞同的,监事
会临时会议必须召开。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专人送达;通
知时限为:至少会议召开前一日。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主要是对公司半年度及年度经营状况和资产运行情况
的审核,讨论确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有关专题性工作,会议的主题一
般应包括:
    (一)审核公司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重点审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完整性;
    (二)重点分析评价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资产运行情况、重大投资决策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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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资产质量和保值增值情况;
    (三)了解和评价公司董事会成员及经理的经营行为和业绩,提出奖惩或任
免的建议;
    (四)讨论监事会的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向股东大会的报告。
    第十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是监事会了解信息、调查研究、沟通、协调关系的
工作会议。发生如下情况之一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为完成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监事会在自身工作运行的各个环节(包
括部署、实施、检查、考核)中要召开的各类工作性会议时;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决策事项及资产运行情况须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
听取意见时;
    (三)监事会在日常工作中需要与有关监督职能部门协调关系时;
    (四)监事会落实股东大会临时部署的监督事项时。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经理通报企业有关情况,
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委托书上
应注明委托事项及意见。
    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通讯(包括但
不限于传真、电子邮件、通讯软件等)的方式或者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永久保存。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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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如因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致使本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公司
应及时进行修订,由监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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