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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大控股: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05-20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5 月 19 日经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
责权限,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
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章程》为准,不以公
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依据。



                     第二章    董事会的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由十三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两人。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
规定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因《章程》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公司股票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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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七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以下
的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对外捐赠
等事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事项按连续十二个月内的累计金额计算);决
定除《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条   董事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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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
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三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电子邮件、邮
寄或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至少会议召开前一日。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其中,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东大会批准。
    因《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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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通讯(包括但
不限于传真、电子邮件、通讯软件等)的方式或者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如因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致使本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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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应及时进行修订,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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