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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大控股: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06-18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6 月 17 日经第十届董事会 2022 年度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委员中至少
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经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会计专
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经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公司董事会按
照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由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协助办理
具体工作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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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
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5、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的
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提案须提交公司
董事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准备工
作,提供需要的相关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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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报告。
    (四)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
资料,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评价,对聘请及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二)公司的内部控制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
    (三)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是否客观真实。



                         第五章      会议细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会议可以采取现场表决、通讯表决或其他方式召开。
    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
至少会议召开前一日。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做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部门、监审部门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决议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现场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管。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案,应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传播。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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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
应对本规则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解释权归属公司董
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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