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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大控股: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6-18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 6 月 17 日经第十届董事会 2022 年度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四)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
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
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
    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
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
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公司选定的媒
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生
产经营、不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与投资者沟通,包括:公
司的生产运营、新项目的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
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
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深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
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
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
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根据法律、法规和深交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公司选定的媒
体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指定的媒体,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
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
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
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
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
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
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条 公司可以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安排投资者、
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
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按规定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
取相关意见建议。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
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
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
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
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
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
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
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
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
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及时召
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
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
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
答复投资者。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
的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
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利
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
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
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通过公司选定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
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
秘书的直接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具体工作。
       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
办公室进行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包括产业、工作流程、管理、
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意职场礼仪,听从主持人安排,
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
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透露或者发布公司尚未确定的信息和任何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四)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五)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六)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七)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八)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九)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声誉或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
任人警告、降薪、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国家机关
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交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
时,还应当对参加人员举行专门的培训,以确保参加人员行为符合第二十一条的
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
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
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深交所投资者
关系互动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
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由
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
应对本制度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修改时同。
附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证券代码:000626                                 证券简称:远大控股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活动参与人员

时间

地点

形式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

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

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

(如有,可作为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