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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大控股: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试行版)2022-10-18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试行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公司的
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衍生品交易行为,建立系统完整的衍生品交易决策体系,防
范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
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
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
为依托,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
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公司部门、事业部或成员企
业,以下简称为“业务单元”。成员企业是指由公司直接或间接全资、控股或未
控股但实际控制的各级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业务单元不得进行衍生品投
资。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工
作。
    第五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外,详见《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章 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六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
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
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
额)不应超过衍生品交易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应控制衍生品交易的品种。业务单元可交易的衍生品品种应当
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和贸易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及其上下游品种,
且不应超出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范围。
    第八条 衍生品交易业务只能以公司名义设立交易账户并按公司相关规定开
展交易,严禁以个人名义或借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等方式进行衍生
品交易。各业务单元交易账户原则上不得交叉使用。
    第九条 衍生品交易应严格遵守交易所各项管理制度,避免自成交、杜绝频
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等交易行为。
    第十条 在授权范围内的衍生品交易操作由各业务单元负责,各业务单元应
当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
控制等专业人员。



                   第三章 衍生品交易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各事业部负责人在其事业部内部组织建立衍生品交易管理
委员会。
    由事业部负责人、该事业部下各业务单元负责人、风控总监、财务总监等
共同组成的衍生品交易管理委员负责衍生品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出具衍生品交易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拟从事的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
 可行性、风险管理措施以及分析结论等;
 (二)讨论制定各业务单元衍生品交易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具体实施
 方案;
 (三)讨论制定各业务单元年度风控指标;
 (四)审议衍生品业务有关的管理制度及管理工作流程。
     事业部负责人负责衍生品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持续关注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情况,衍生品交易发生重大
 损失时,立即采取措施并上报董事会;
 (二)审议并批准其他与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 事业部下各业务单元在其内部组建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施小组,
各岗位职责如下:
    研究员:负责市场数据的跟踪分析,提供市场研判出具研究报告;
    交易经理:负责制定衍生品交易策略,下达交易指令;
    下单员:负责按照交易指令进行开平仓交易,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
理, 交易账户的开立、注销申请,衍生品交易的资金申请,向交易所提交套期保
值额度申请,期货交割、仓单管理等相关工作;
    交易部风控专员:负责部门内各项风控指标的监控,对交易经理的头寸实施
强行平仓;
    业务单元总经理:负责对交易经理衍生品交易权限进行授权,对公司层面的
交易策略组织讨论研究,审批交易账户开立、注销申请,处理部门内衍生品交易
异常情况。
    以上岗位及名称各业务单元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但必须包含以上所有
工作职责,且应当遵循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
    第十三条 公司运营增长部、业务单元财务管理部组成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
险监控小组,按照公司制度要求履行风险监控职能。
    公司运营增长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衍生品业务有关的管理制度及管理工作流程;
   (二) 核查衍生品交易实施小组成员的业务操作是否严格执行风险 管理制
         度和管理工作流程,负责对衍生品交易业务执行情况进行 风险监控;
   (三) 核查并监督各业务单元对本制度第四章规定项下授权的执行情况;
   (四) 汇总编制公司衍生品交易日报、月报,于每个月结束后 10 日内向管
         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
         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
         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五) 评估、防范公司衍生品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风险;
   (六) 对业务单元交易异常情况提出平仓建议,对业务单元因超出 风控指
          标应平仓而在规定期限内未平仓的头寸进行强行平仓。
    业务单元财务管理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在本业务单元账户权益范围内,审批衍生品业务出入金情况;
   (二) 根据公司运营增长部的要求,对本业务单元交易账户超出账 户权益
           上限的部分进行强制出金。



                             第四章 授权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对衍生品交易业务实行授权管理。各事业部下衍生品交易管
理委员会每个自然年度年末讨论制定各业务单元下一年度账户权益、单边持仓上
限、回撤比率等风控指标,并由衍生品交易管理委员会所有成员签字进行相应授
权。
       各业务单元总经理在衍生品交易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授权范围内对衍生品交
易实施小组或交易经理进行向下授权。交易授权书应分解至参与衍生品交易业
务的业务组或交易经理个人,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交易权限的人员名单、可从
事交易的期货市场及期货品种、交易限额及授权期限。各业务单元授权情况报
送公司运营增长部备案。
       第十五条 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
作。
       第十六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授权范围变动的,应立即由授权人书面通知
业务相关各方并作出新的授权。 被授权人变动时原有授权作废,新授权未作出
前,相关权力由授权人行使。



                          第五章 业务及审批流程

    第十七条 期货交易账户的开立由下单员提交 OA“KG 控股本部-期货开户申
请”,经业务单元总经理审批后按公司合同管理相关规定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开
户协议。场外期权、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以及注册资金小于一亿元人民币的期
货公司的账户的开立还需经过总裁审批。账户的日常使用、维护、注销等由下单
员负责。具体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衍生品保证金资金调拨,下单员向本业务单元财务管理部提交资
金调拨申请,财务管理部按公司审批手续审核批准后拨付资金,并监测保证金使
用状况,可要求回调交易账户里必要的结算准备金以外的闲置资金。保证金出金
由下单员填写交易公司《出金申请单》,经资金调拨人签字后申请公章盖章审批
流程,按交易公司要求完成出金。
    第十九条 交易指令由业务单元交易经理下达给本部门的下单员。下单员接
到交易指令后,核对该交易经理的授权情况,如符合各项授权,下单员负责下单
并将成交结果反馈给交易经理。如果超出授权范围但在业务单元总经理授权范围
的,需将交易指令提交业务单元总经理审批,根据审批结果完成下单交易。
    下单员应保留交易经理下达交易指令的记录并及时做好登记。
    第二十条 交易经理核实下单员反馈的成交情况,当发生错单时,交易经理
应及时下达相应的纠正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给公
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每天交易所收盘后,交易部风控专员应核对操作结果,将当天
新建头寸、平仓头寸、持仓情况、保证金风险度、结算浮动盈亏等数据于当天报
给交易经理及业务单元总经理。
    第二十二条 各业务单元进行期权交易,相关人员必须具备期权知识基础,
充分了解期权风险,严格控制期权头寸大小。期权交易管理细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业务单元进行标准仓单的注册、购买、转让、交易、交割业
务的,对每笔经手的业务,应做好书面记录。对持有的标准仓单,应建立详细的
台账。标准仓单系统账号密码、密钥专人专管。各业务单元之间可以根据需要进
行仓单转借质押,相关管理细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业务单元根据实际情况,如果需要进行实物交割了结期货头
寸时,交易部门应提前和现货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各方进行妥善协调,以确保
交割按期完成。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之前应选择合法合规的期货交易所
及经纪机构。
    境内衍生品交易应选择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国家级期货交易所、市级以
上地方政府主导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等期现货交易市场。
    境外衍生品交易选择的期货经纪机构应当是境外期货交易所或境外期货清
算机构资信良好的清算会员。
    场外期权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有场外期权业务资质的期
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进行交易,不得与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
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第二十六条 在衍生品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情况,
需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
    (一)单个业务平台账户或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出交易所规定持仓限额;
    (二)事业部、成员企业权益回撤超过年度风控指标;
    (三)事业部、成员企业权益总额、单边货值上限超过年度风控指标;
    (四)临近交割前月、交割月份时,合约持仓数量超过交割前月、交割月
份限仓标准;
    (五)运营增长部认定的可能造成严重损失的其他情况。
    公司运营增长部负责对前款各项风险指标进行日常监控,在任一指标达到
风控标准的 80%时,向相关业务单元风控人员发出书面预警,并抄送业务单元
总经理、事业部负责人、运营增长部负责人及公司总裁;任一指标达到风控标
准的 100%时,向相关业务单元风控人员发出书面强行平仓通知,并抄送业务单
元总经理、事业部负责人、运营增长部负责人及公司总裁。业务单元收到强行
平仓通知后立即执行平仓指令,一个交易日内未平仓完毕的,由公司运营增长
部负责落实是否执行平仓指令并有权对该业务单元相关持仓强行平仓,因此造
成的损失由业务单元自行承担。由于合约流动性未能在一个交易日内平仓完毕
的,可适当延长强行平仓的期限,直至平仓完毕,此过程由公司运营增长部全
程跟进落实,确保风险防范。
    业务单元强行平仓后,应向公司总裁及事业部负责人书面汇报说明该阶段
交易亏损的情况,总结经验教训,设置交易冷静期,暂停交易,并将相关情况
报送衍生品交易委员会。冷静期结束后,业务单元需向公司总裁及事业部负责
人书面申请恢复交易权限,由公司总裁审批通过后方可重新开始交易。公司总
裁、衍生品交易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整对该业务单元的授权范围。



                      第七章 保密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成员企业衍生品交易相关人员应遵守集公司的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成员企业衍生品交易相关人员不得泄露交易计划、持仓
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并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
建仓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财务管理部由于业务需要经批准可以向银行、有关监
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成员企业交易账户的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场外期权交
易确认书、场外期权结算确认书等相关文件由各业务单元风控专员集中保管,并
将扫描件交由公司运营增长部统一备案并负责跟进落实资料归档的及时 性和完
整性,期货公司结算单等会计凭证由各成员企业财务管理部自行保管,相关档案
的保存期限依照相关文档保存年限要求执行。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为相关人员个人行为,视情节轻重、造成的
损失大小,公司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要求进行赔偿并可以处以罚款、通报批评、
降级、辞退、开除等处罚,对于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可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应传达到每位相关人员,每位相关人员应理解并严格贯
彻执行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第十一条所述“重大损失”,指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
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
动亏损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10% 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发生上述情况时,业务单元及相关部门应立即通知董
事会秘书,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运营增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