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作为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 就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 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要求进行的变更,执 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郑泰安、李越冬、辜明安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