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发展: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27
证券代码:000628 证券简称:高新发展 公告编号:2019-40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
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
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17 年陆续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 年修订)》(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
第 24 号-套期会计(2017 年修订)》(财会[2017]9 号)和《企业会计
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财会[2017]14 号)(上
述准则本文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要求单独在境内上市的企业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
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变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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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的会计政策。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根据财政部于 2017 年印发修订的《企业
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
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及《企业会计
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及相应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
制定的会计政策,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仍执行根据财政部前
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
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的会
计政策。
(三)变更日期
根据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也即 2019 年 1 月 1 日
开始执行上述会计政策。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公司将对会计政策作如下主要修订:
(一)以公司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
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
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三类。
(二)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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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信用损失法”,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公司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含
减值),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须调
整。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准则施行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应当计入本准则施行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
合收益。此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主要影响如下:
(一)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公司将持有的非交易性权益工
具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会
计政策变更前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列报,会计政策变更后转入“其
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列报。
(二)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公司根据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
资 2019 年 1 月 1 日公允价值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调增 2019 年 1 月
1 日未分配利润 5,790.32 万元。
(三)调整应收款项减值政策不会对公司 2019 年 1 月 1 日留存
收益产生重大影响。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符合
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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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进行
的变更,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政部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进行的变
更,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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