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拟转让控股子公司倍特期货有限公司 控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 公司拟转让控股子公司倍特期货有限公司控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本次公司拟转让控股子公司倍特期货有限公司控股权暨关联 交易的事项(以下简称本事项)符合公司战略规划,有利于公司将资 源和精力集中投入主营业务建筑业和智慧城市建设、运营及相关服务 业务,聚焦主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二、我们提请公司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表决程序及信息 披露义务。 三、我们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黄明、李越冬、辜明安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