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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新发展:关于全资子公司《华惠嘉悦汇广场 ABC 标段总承包施工合同》纠纷事项的仲裁进展公告2022-05-10  

                        证券代码:000628           证券简称:高新发展             公告编号:2022-15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华惠嘉悦汇广场ABC标段总承包施
              工合同》纠纷事项的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公司曾就全资子公司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倍特建安)与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因《华惠嘉悦汇广场 ABC 标

段总承包施工合同》纠纷,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以及向四

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收到四川自由贸易试

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等情况进行了公告(相关公告详

见 2020 年 9 月 17 日、2020 年 12 月 4 日、2020 年 12 月 26 日披露于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

讯网的《关于<华惠嘉悦汇广场 ABC 标段总承包施工合同>的进展公

告》(2020-78)、《关于全资子公司就<华惠嘉悦汇广场 ABC 标段总

承包施工合同>纠纷事项提起仲裁的公告》(2020-102)、《关于全资

子公司<华惠嘉悦汇广场 ABC 标段总承包施工合同>纠纷事项的仲裁

进展公告》(2020-113))。

     二、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成都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裁决书》(2020)成仲
                                      1
案字第 2112 号,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

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6 月签订的《华惠嘉悦汇广场 ABC

标段总承包施工合同》及附件、同年 7 月签订的《华惠嘉悦汇广场 ABC

标段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同年 9 月 4 日签署的《华惠嘉悦

汇广场 ABC 标段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二)》以及关于自来

水安装、天燃气安装和三个出入口电缆保护工程的三份《华惠嘉悦汇

广场 ABC 标段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于 2021 年 2 月 3 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 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482,915,405.47 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 98,380,149.94 元为基数,

从 2019 年 10 月 11 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年利率 12%计算;以

384,535,255.53 元为基数,从 2020 年 11 月 18 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

按照年利率 12%计算)。

    (三)被申请人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代垫代缴款

1,837,942 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暂计至 2020 年 11 月 22 日为

141,117.01 元;从 2020 年 11 月 23 日起,以代垫代缴款 1,837,942 元

为基数,按年利率 3.8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确认申请人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就应收工程款

482,915,405.47 元,对其承建的华惠嘉悦汇广场 ABC 标段工程部分享

有折价或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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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驳回申请人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

求。

       (六)驳回反请求人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仲裁反请求。

       (七)本案工程造价鉴定费 2,990,000 元(已由申请人成都倍特建

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申请人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

司承担 448,500 元,被申请人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2,541,500

元。本请求仲裁费 2,265,901 元(已由申请人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

限公司预交),由申请人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906,360.40 元、被申请人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1,359,540.60

元。反请求仲裁费 29,230 元(已由反请求人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

预交),由反请求人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被申请人成都嘉

华美实业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第(二)、(三)项裁决义务时一并将

其承担的鉴定费和仲裁费支付给申请人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

司。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通过本次仲裁,确认了公司全资子公司倍特建安就应收工程款

482,915,405.47 元对其承建的华惠嘉悦汇广场 ABC 标段工程部分享有

折价或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对公司该项目工程款的回收有重要保

障。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倍特建安华惠嘉悦汇广场 ABC 标段总承

包项目累计确认工程产值 46,526.15 万元。依据本裁决,被申请人成都

                                  3
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倍特建安支付工程款 482,915,405.47

元,因此,倍特建安将调增工程产值 1,765.39 万元,不会对公司本期

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3、若按本次仲裁《裁决书》第(二)项内容相应收回应收工程款

482,915,405.47 元对应的全部利息,预计会对公司利润有正向影响,但

目前难以确定准确金额。

    4、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金额以经会计

师定期报告审计确认的数据为准,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说明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

事项。

    五、备查文件

    成都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0)成仲案字第 2112 号。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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