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有色: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19-04-12
证券简称:铜陵有色 证券代码:000630 公告编号:2019-013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需
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相应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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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的。 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股份的活动。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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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方式进行。
2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授权董事会研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究,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3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转让给职工。 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工作;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算方案;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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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方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关联交易等事项;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方案;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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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会计师事务所;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作;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司党委意见;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七)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相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关事项。
查经理的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
(十六)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 其他职权。
事先听取公司党委意见;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2、《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
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1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会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四)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五)总经理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第十二条 凡下列事项,经董事会讨论并做 第十二条 凡下列事项,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
出决议后即可实施: 议后即可实施:
(一)投资金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资 (一)投资金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资项目。
项目。该项权力,不得授权经理行使。 该项权力,不得授权经理行使。
(二)根据交易所规则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 (二)根据交易所规则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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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资产处置项目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项目。但 资产处置项目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项目。但下列项目
下列项目一般由公司经理决定: 一般由公司经理决定:
①金额 3000 万元以下的单次资产处置项 ①金额 3000 万元以下的单次资产处置项目;
目; ②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或置换重大资产累计
②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或置换重大资产 不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十的,董事会也有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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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不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十的,董事会也 对上述项目,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决定不
有权审批。 由公司经理而由董事会决议。
对上述项目,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决 (三)董事会有权审批、决定除股东大会审议以
定不由公司经理而由董事会决议。 外的对外担保,但同时应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三)董事会有权审批、决定除股东大会审 董事会有权审议决定的担保事项,该项决议除须
议以外的对外担保,但同时应符合上市规则的规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定。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董事会有权审议决定的担保事项,该项决议 (四)除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关联交
除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 易外,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500 万元以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项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以上的关
(四)除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关 联交易;
联交易外,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5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项经审计净资产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绝对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事项;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七)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就总经理的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工作作出评价;
(七)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有关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方案;
(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就总经 (十)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
理的工作作出评价;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的方案;
(九)有关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方案; (十一)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
(十)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 公司党委意见;
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的 (十二)决定公司因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方案;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十一)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 相关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事项的方案。 (十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
大会授权事项的方案。
特此公告。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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