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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铜陵有色: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19-04-12  

						       证券简称:铜陵有色            证券代码:000630              公告编号:2019-013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需
       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相应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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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的。                                     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股份的活动。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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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方式进行。
2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授权董事会研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究,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3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转让给职工。                               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工作;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算方案;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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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亏损方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关联交易等事项;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方案;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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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会计师事务所;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作;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司党委意见;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七)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相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关事项。
        查经理的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
               (十六)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          其他职权。
        事先听取公司党委意见;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2、《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
       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1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会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四)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五)总经理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第十二条     凡下列事项,经董事会讨论并做           第十二条    凡下列事项,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
       出决议后即可实施:                                     议后即可实施:
              (一)投资金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资             (一)投资金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资项目。
       项目。该项权力,不得授权经理行使。                     该项权力,不得授权经理行使。
              (二)根据交易所规则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              (二)根据交易所规则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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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的资产处置项目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项目。但             资产处置项目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项目。但下列项目
       下列项目一般由公司经理决定:                           一般由公司经理决定:
              ①金额 3000 万元以下的单次资产处置项                ①金额 3000 万元以下的单次资产处置项目;
       目;                                                       ②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或置换重大资产累计
              ②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或置换重大资产          不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十的,董事会也有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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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不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十的,董事会也              对上述项目,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决定不
有权审批。                                          由公司经理而由董事会决议。
       对上述项目,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决           (三)董事会有权审批、决定除股东大会审议以
定不由公司经理而由董事会决议。                      外的对外担保,但同时应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三)董事会有权审批、决定除股东大会审           董事会有权审议决定的担保事项,该项决议除须
议以外的对外担保,但同时应符合上市规则的规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定。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董事会有权审议决定的担保事项,该项决议           (四)除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关联交
除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          易外,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500 万元以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项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以上的关
       (四)除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关       联交易;
联交易外,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5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项经审计净资产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绝对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事项;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七)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就总经理的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工作作出评价;
       (七)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有关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方案;
       (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就总经           (十)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
理的工作作出评价;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的方案;
       (九)有关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方案;               (十一)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
       (十)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       公司党委意见;
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的                (十二)决定公司因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方案;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十一)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       相关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事项的方案。                                (十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
                                                    大会授权事项的方案。



           特此公告。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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