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万方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0%股权 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听 取了公司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万方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0%股权暨关联交易 的事项,审阅了相关资料,现就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出售控股子公司万方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0%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 遵循各方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定价依据公平合理,符合公司经营 发展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有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发现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 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田立新、张超、肖兴刚 2018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