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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方发展: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7-21  

						万方发展 2019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勤弘律师事务所



                              北京勤弘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勤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万方城镇投资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陈磊磊律师、王军
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万方城镇投资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做如下声明:
      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
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
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
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
《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按照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资格、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及所涉事
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文
件一同公开披露,并对公司引用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
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召开第十四次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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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已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等指定媒体上刊
登了《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
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参加人员的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程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等内容。
      4、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具体是: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7 月 20 日(星期一)下午
14:45 时;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7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7 月 20 日 09:15
至 9:25,0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7 月 20 日 09:15 至 2020 年 7 月
20 日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5、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45时在北京市朝阳
区裕民路12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B座12A万方发展大会议室,按通
知的内容与要求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6、董事长张晖先生、副董事长刘玉女士因工作原因不能到会,
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章寒晖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议。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网络投票的时间符合通知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个人股
东身份证明、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被
委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共 人,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7,427,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953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13,732,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386%。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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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经本所律师
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31,16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 的 100.0000 % ; 反 对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90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1,16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906,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1,16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906,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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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1,16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906,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1,16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90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1,16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906,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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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的表决情
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1,16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906,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确认 2020 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的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1,16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906,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续聘内部控制审计事务所及确认 2020 年度内控审计费
用的议案》的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1,16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906,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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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关于预估 2020 年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表决情况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116,600,000 股、关联股东公司董事刘戈林女士持
有公司股份 827,700 股、关联股东公司董事刘玉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826,900 股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90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906,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
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大
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法律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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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勤弘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勤弘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陈磊磊 律师


                                                              (签名)


                                                    王   军 律师


                                                               (签名)


                                            二零二零年 七 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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