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万方城镇投资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听取了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的事项,审阅了相关资料,现就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表示认可。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和 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 作要求。本次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同意将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超、肖兴刚、宋维强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