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达股份: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9-19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金证法意[2018]字 0918 第 0393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8585 传真:010—6518505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18]字 0918 第 0393 号
致: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受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股份”或“公司”)聘请和北京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泰达股份二○一
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
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
行了现场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泰达股份二○一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
时)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18年8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1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现场会议于2018年9月18日14:00在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报告厅(天津市
滨海新区第二大街62号MSD-B1座16层1601)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胡军主持。
(四)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9月18日
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9月17日15:00至2018年9月18日15:00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公司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18年9月12日下
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
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4人,代表股份512,971,371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7642%。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人,代
表股份498,203,3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763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表决的股东共计48人,代表股份14,768,0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8%。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2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53人,代表股份26,390,86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88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
11,622,8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87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8人,代表股
份14,768,0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8%。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
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一:《关于变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主承销商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控股股东泰达控股为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人
民币15 亿元债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
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
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
场会议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
3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如下:
议案一:《关于变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主承销商的议案》,同意
510,901,3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65%;反
对2,069,9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5%;弃权0
股。
议案二:《关于控股股东泰达控股为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人
民币15亿元债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24,320,8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565%;反对2,069,9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7.8435%;弃权0股。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以上议案均获得审议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二
○一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庞正忠: 赵力峰:
贺 维:
2018 年 9 月 18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