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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达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19年3月)2019-03-20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10 年 9 月 17 日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9 年 3 月 16 日第
                     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
法性、公允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
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控制或持有 50%(含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视同本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本公司与直接或间接持股 50%(含 50%)以上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
易,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原则;
    (二) 公开、公平、公允原则;
    (三) 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
遵守公司签署的相关合同或协议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审
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
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占
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关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问询、查阅等。
    第七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
款;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内容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法律、法规认定的属于关联交易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关联人范围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十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
       (三) 由第十一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第十一条   公司与第十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
制而形成第十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四)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本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章     关联交易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
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当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
避。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
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
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
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
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公司股
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应当在股东投票前,提醒
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
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
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法人或自然人。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及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审慎判断是
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八条 报告事项包括:
     (一)关联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
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关联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必要
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
定:
    (一)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
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
    (三)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当及时披露,独立董事需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含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必须提交董事会批准,独立董事需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含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5%以上(含 5%)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结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独立董事进行事前
认可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报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
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独立董事发表需独立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八条第十一至十四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 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
根据协议涉及的金额分别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需及时披露;
    (二)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
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
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
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审议并披露;
    (三) 公司已按程序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协议的主要
条款未发生显著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各类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具
体履行情况。协议主要条款发生显著变化的,公司应当重新签订关联交易协议,
并按程序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
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
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
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
每三年根据本节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第八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提
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类
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以上累计计算后已按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
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
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规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的,原则上交易对方应当提供在一定期限内标的资产盈利担保或者补偿承诺、或
者标的资产回购承诺:
    (一)高溢价购买资产的;
    (二)购买资产最近一期净资产收益率为负或者低于公司本身净资产收益率
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
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三十三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以内”含本数,“少于”、“以下”
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