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达股份:《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2019-05-11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条款对照表
(加粗部分为修改内容)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三十六条 公司如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如进行担保额度预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将可用担保额度在担保 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将可用担保额度在
对象之间进行调剂: 担保对象之间进行调剂: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担保额度不超过公司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担保额度不超过公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 70%(股东大 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 70%(股
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 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
度; 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
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四)公司按出资比例对获调剂方提供担 (四)公司按出资比例对获调剂方提供担
保、获调剂方或者其他主体采取了反担保等相关 保、获调剂方或者其他主体采取了反担保等相
风险控制措施。 关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履行审 前述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提交
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董事会履行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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