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总法律顾问的独立意见 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 批准程娜女士为公司总法律顾问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提供的程娜女士个人简历,经了解,我们认为:①公司总法律顾问 人选的任职资格合法。经审阅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未发现其有《公司 法》规定的禁止任职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情况。我们认为其具备了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能力。②上述高级管 理人员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同意公司聘任程娜女士为公司总法律顾问。 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陈晋蓉、牛红军、虞世全 2018年9月26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