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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经纬纺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01-20  

                                       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 2021 年 1 月 19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
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
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北京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
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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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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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宜: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大会。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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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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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
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北京证监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并且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及《公
司章程》所列明的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于会议召开 15 日
前以公告方式及《公司章程》所列明的方式通知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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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
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第 6 页 /共 15 页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为上市内
资股股东提供网络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法
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
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
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
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或有效的持股证
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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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及其内部有权机构
授权的人士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九条 欲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按通知要求的日期和
地点进行会议登记,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原件
或复印件。股东还可用邮件、传真或其他通讯方式登记。
    股东参加网络投票进行会议登记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公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三十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
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 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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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涂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
施细则》规定的;
  (二) 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 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
不一致的;
   (四) 传真、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
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 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未在会议召开前 24
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的;
   (六) 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
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
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
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
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出席现场
会议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在会
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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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第 10 页 /共 15 页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该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
    第四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一)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4)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公司年度报告;
    (6)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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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3)《公司章程》的修改;
    (4)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5)股权激励计划;
    (6)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四条 公司内资股股东的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
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要求,外资股股东只能亲自或委托代理
人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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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出席股东大会的上市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外
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
比例;
    (八)在记载表决结果时,应当记载公司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

                           第 13 页 /共 15 页
代理人)和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
况;
    (九)《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北京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就任时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监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的会议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第 14 页 /共 15 页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
进行修订。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指定媒体上刊载的
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可以选择在指定报刊上
作摘要性披露。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
的同一媒体上公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施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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