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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经纬纺机:董事会人事提名及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04-29  

                                         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人事提名及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建立和健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

考核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经纬纺织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人事提名及薪酬委员会(下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本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本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证券交易所

对本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

    第六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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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审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五)就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设立

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并根据公司方

针目标的实施情况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六)薪酬委员会应对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

委任的赔偿);

    (七)就独立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八)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公司内其

他职位的雇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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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检讨及批准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

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有关的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

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

    (十)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

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有关的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

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十一)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关联人不得自行厘定其自己的薪酬;

    (十二)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十三)符合董事会不时指定的任何要求、指示及规例。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本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

任职期限、考核标准和薪酬政策,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

遵照实施。

    第十条 本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

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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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非本委员会委员的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记录人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为

十年。

    第十七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与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时,遵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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