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作为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盈方微”)的独立董事,现就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1、在李元同志担任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在新疆与他人共同 出资注册了“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朗盈润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的 经营范围与盈方微新疆注册下属公司的经营范围部分公司重合,涉及同业竞争。 2、李元同志在 2014.11.19-2017.5.26 期间任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辞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已属放弃上市公司董事权力,再次 提名实为不妥。 综上,本人不同意增补李元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将该议 案取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林卓彬 2018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