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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峰水泥: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独立意见2019-01-15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甘肃上峰水泥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
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向诸暨市新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是基于公司对诸暨
市新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资产状况、债务偿还能力等进行了全
面评估后确定的。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向其提供委托贷款整
体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经营及资金安全造成不利影响,而且有利于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和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诸暨市新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
关系,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转移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孔祥忠、刘国健、余俊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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