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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峰水泥:《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4-11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所涉及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白银市白银区五           第五条   公司住所:白银市白银区五
一街 8 号    邮政编码:730900                一街 2 号    邮政编码:730900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合并;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股权激励;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份的。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东权益所必需。
司股份的活动。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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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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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形式的方案;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事项、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等事项;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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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除本章程规定的需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审议通过的特别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决议事项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04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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