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峰水泥:《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4-11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所涉及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白银市白银区五 第五条 公司住所:白银市白银区五
一街 8 号 邮政编码:730900 一街 2 号 邮政编码:730900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合并;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股权激励;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份的。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东权益所必需。
司股份的活动。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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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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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形式的方案;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事项、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等事项;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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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除本章程规定的需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审议通过的特别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决议事项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04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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