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72 证券简称:上峰水泥 公告编号:2021-045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5月19日下午14:30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738 号西溪乐谷创意产业 园 1 幢 E 单元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19日的交 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1年5月19日上午9:15-15:00的任意时间。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俞锋先生主持。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453,414,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6.53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450,201,54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6.130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3,213,25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00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3,431,75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42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18,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27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3,213,25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006%。 除上述股东(或其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指派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经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 下: 1、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453,33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3%;反对 2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1%;弃权 48,3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55,857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883%;反对 2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8043%;弃权 4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074%。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2 2、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453,33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3%;反对 2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1%;弃权 4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55,857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883%;反对 2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8043%;弃权 4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4074%。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453,38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9%;反对 2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404,157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957%;反对 2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80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的议案》 同意 453,38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9%;反对 2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404,157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957%;反对 2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80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3 5、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 453,33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3%;反对 2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1%;弃权 4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55,857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883%;反对 2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8043%;弃权 4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4074%。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同意 451,238,4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200%;反对 2,176,3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55,4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5818%;反对 2,176,3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63.41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7、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453,33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3%;反对 2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1%;弃权 4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 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55,857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883%;反对 2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043%;弃权 4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4074%。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4 8、审议通过《关于变更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 453,30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8%;反对 10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21,857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7976%;反对 10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3.20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张帆影、陈舒清进行了现场见 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贵公司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 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5 月 19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