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远东: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事前认可意见2013-08-16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公司章程》等的
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华夏视觉(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北京汉华
易美图片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之事宜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如下:
我们认真审议了本次交易的方案、公司拟与其他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的框架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利润预测补偿协议》等拟提交董事会审
议的本次交易的所有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
1、本次交易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市场拓展能力、资
源控制能力和后续发展能力,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增强上市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交易的方案以及拟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本次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3、本次交易标的的最终价值是以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
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和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
财务审计报告为基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4、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廖道训、吴玉瑞、吴春红、柴继军、姜海林、陈
智华、袁闯、李学凌、高玮、梁世平、黄厄文、谢志辉、秦弦、马文佳、王广平、
张向宁、喻建军等17名自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廖道训、吴玉瑞、吴春红、柴
继军、姜海林、陈智华、袁闯、李学凌、高玮、梁世平等10名一致行动人成为公
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5、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与交易对方、相关中介机构签订
了保密协议,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的方案及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议案提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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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玉平、孙琦、赵莉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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