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关于远东股份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 关于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 O 一三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周旭东、陈春明律师出席公 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予 以法律见证。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远东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 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 文件真实、完整,且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经依法于 2013 年 9 月 28 日 的《中国证券报》上以及巨潮资讯网站进行了公告,通知载明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参会事项等内容。 第 1 页 共 9 页 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关于远东股份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10 月 15 日(星期二)下午 13:30 在江 苏省常州市三堡街 141 号运河五号创意街区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3 年 10 月 14 日—2013 年 10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3 年 10 月 15 日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 年 10 月 14 日 15:00 至 2013 年 10 月 1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姜放先生主持,与会的公司股东或股 东委托代理人对《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大 会规则》、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经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会议签名册、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 及资格证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等材料进行审查,确 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 以及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26人,代表股份 86,486,7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15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均为 截至 2013 年 10 月 9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股份 60,597,575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89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517人,代表股份25,889,184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26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第 2 页 共 9 页 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关于远东股份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 份。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 法》、《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逐项审议,会议采取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会议纪录和会议决议均由出 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 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 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条件的议案》 同意 84,556,2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7.77%;反 对 656,9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76%;弃权 1,273,4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47%。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议案》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方案概述 同意 84,593,3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7.81%;反 对 768,7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89%;弃权 1,124,6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30%。 2、标的资产的定价原则及交易价格 第 3 页 共 9 页 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关于远东股份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 84,384,1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7.57%;反 对 1.185,4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37%;弃权 917,1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6%。 3、发行种类和面值 同意 84,538,3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7.74%;反 对 784,0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91%;弃权 1,164,3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35%。 4、发行对象 同意 84,538,3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7.75%;反 对 768,7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89%;弃权 1,179,6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36%。 5、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同意 84,384,1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7.57%;反 对 1.316,0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52%;弃权 786,5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91%。 6、发行股份数量 同意 84,538,3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7.75%;反 对 771,7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89%;弃权 1,176,6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36%。 7、上市地点 同意 84,538,3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7.75%;反 对 768,7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89%;弃权 1,179,6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36%。 8、本次发行股份锁定期 同意 84,538,3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7.75%;反 对 768,7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89%;弃权 1,179,644 第 4 页 共 9 页 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关于远东股份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36%。 9、标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交付日期间损益的归属 同意 84,538,3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7.75%;反 对 768,7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89%;弃权 1,179,6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36%。 10、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同意 84,538,3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7.75%;反 对 768,7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89%;弃权 1,179,6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36%。 11、决议的有效期 同意 84,538,3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7.75%;反 对 768,7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89%;弃权 1,179,6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36%。 (三)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组有关审计、评估和盈利预测报告 的议案》 同意 84,538,2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7.75%;反 对 656,9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76%;弃权 1,291,4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49%。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2 年、2013 年 1-6 月<备考财务 报表审计报告> 及 2013 年 7-12 月、2014 年<备考合并盈利预测审核 报告>的议案》 同意 84,538,2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7.75%;反 对 656,9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76%;弃权 1,291,4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49%。 (五)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的议案》 第 5 页 共 9 页 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关于远东股份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 84,538,2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7.75%;反 对 656,9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76%;弃权 1,291,4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49%。 (六)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84,538,2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7.75%;反 对 656,9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76%;弃权 1,291,4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49%。 (七)审议通过《关于〈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84,538,2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7.75%;反 对 656,9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76%;弃权 1,291,4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49%。 (八)审议通过《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议案》 同意 84,538,2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7.75%;反 对 656,9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76%;弃权 1,291,4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49%。 (九)审议通过《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利润预测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议案》 同意 84,538,2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7.75%;反 对 656,9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76%;弃权 1,291,4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49%。 (十)审议通过《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 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同意 84,538,2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7.75%;反 对 656,9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76%;弃权 1,291,494 第 6 页 共 9 页 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关于远东股份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49%。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 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议案》 同意 84,428,2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7.62%;反 对 766,9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89%;弃权 1,291,4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49%。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廖道训等 10 名自然 人作为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同意 84,538,2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7.75%;反 对 656,9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76%;弃权 1,291,4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49%。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 84,538,2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7.75%;反 对 656,9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76%;弃权 1,291,4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49%。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利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议案》 同意 84,540,8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7.75%;反 对 654,3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76%;弃权 1,291,4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49%。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同意提名杨黎明先生任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 84,538,2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7.75%;反 对 656,9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76%;弃权 1,291,4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49%。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 第 7 页 共 9 页 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关于远东股份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第 8 页 共 9 页 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关于远东股份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签字盖章页) 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名): 二 O 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第 9 页 共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