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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东股份: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购买资产完成过户的公告2014-03-20  

						证券代码:000681           证券简称:远东股份         公告编号:2014-014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购买资产完成过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详细情况
见公司于 2014 年 2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4-011)。接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公司及时组织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所涉及各项购买资产的过户等工作。

    一、购买资产过户情况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购买资产为华夏视觉(北京)图像技术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华夏视觉”)100%股权和北京汉华易美图片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汉华易美”)100%股权。截至目前,华夏视觉、汉华易美依法就本次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过户事宜履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分别取得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于 2014 年 3 月 4 日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10000410296416)、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于 2014 年 2 月 25 日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为:110105007973352)。标的资产已变更登记至远东股份名下,双方已
完成了华夏视觉 100%股权、汉华易美 100%股权的过户事宜,相关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华夏视觉、汉华易美成为远东股份的全资子公司。

    2014 年 3 月 12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4】第 510106 号),经其审验认为:截至 2014 年 3 月 12 日止,
公司已收到廖道训、吴玉瑞、吴春红、柴继军、姜海林、陈智华、袁闯、李学凌、
高玮、梁世平、黄厄文、谢志辉、秦弦、马文佳、王广平、张向宁、喻建军等
17 名自然人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股本)合计人民币 471,236,736.00 元,新增股
本占新增注册资本比例为 100%。

    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尚未完成股份登记手续,公司尚需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涉及的股份变动事宜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新
增股份登记,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新增股份上市,以及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和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等相关手续。

       二、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情况的中介机构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西南证券认为:远东股份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批准和核准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远东股份向柴继军等 17 名自然人发行股份购买的标的资产已办理
乐相应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远东股份向柴继军等 17 名自然人发行的 471,236,736
股人民币普通股尚未完成股份登记、上市手续。远东股份将就本次交易涉及的股
份变动事宜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
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手续。相关后续事项
的办理不存在风险和障碍。

       (二)法律顾问意见

    法律顾问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次重组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本次重组的标的资
产过户至远东股份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华夏视觉、汉华易美已
成为远东股份的全资子公司;本次重组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重大法律障
碍。

       三、备查文件

    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国枫凯文律证字
[2013]AN071-8 号)。

    特此公告!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四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