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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东股份: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5-10  

						证券代码:000681     证券简称:远东股份   公告编号:2014-031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5月9日(星期五)上午10:00;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8号亮马河大厦二层万黛

C、D厅;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行使表决权,

其中议案1、议案2、议案3采用累积投票制;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杨黎明先生;

    6、本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4月16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会议变更

开会地点的通知于2014年5月5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会议的召集、召开
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1人,代表股份

463,274,0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1% 。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

了会议,公司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形成

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第七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1.1、增补廖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463,274,014票,反对票 0票,弃权票 0票。

    1.2、增补梁军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463,274,014票,反对票 0票,弃权票 0票。

    1.3、增补柴继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463,274,014票,反对票 0票,弃权票 0票。

    1.4、增补孙晓蔷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463,274,014票,反对票 0票,弃权票 0票。

    1.5、增补周云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 463,274,014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增补钟晓林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463,274,014票,反对票 0票,弃权票 0票。

   2.2、增补张迪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463,274,014票,反对票 0票,弃权票 0票。

   本次补选两位独立董事,在补选出的新的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就任

前,刘玉平先生仍将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相应专门委员会委员职责。

   3、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第七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3.1、增补关雄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463,274,014票,反对票 0票,弃权票 0票。

   3.2、增补王靓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463,274,014票,反对票 0票,弃权票 0票。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463,274,014票,反对票 0票,弃权票 0票。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姚培华、王亮亮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监事、高管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O 一四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