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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东股份: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5-10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关于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姚培华律师、王亮亮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予以法律见证。本
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董事会提供
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其复印件与原
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
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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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召开。经本所律师核
查,该次董事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2. 公司于2014年4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参会事项及审议事项等内容。
    3. 公司于2014年5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刊登了《关于变更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开会地址的公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地址原定于北京市朝阳
区酒仙桥北路7号电通时代广场A区2号楼。现因工作安排原因,公司决定将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地址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8号亮马河大厦二层万黛C、D厅。
    4.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5月9日(星期五)上午10:00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8号亮马河大厦二层万黛C、D厅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5.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由副董事长杨黎明先生主持,与会的公司
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 经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会议签名册、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及资格证明等材料
进行审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
股份463,274,014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1%。
    2.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逐项
进行了表决,并推举了股东代表和监事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验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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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第七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1. 增补廖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63,274,014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2. 增补梁军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63,274,014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3. 增补柴继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63,274,014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4. 增补孙晓蔷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63,274,014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5. 增补周云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63,274,014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 增补钟晓林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63,274,014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2. 增补张迪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63,274,014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三)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第七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1. 增补关雄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63,274,014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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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增补王靓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63,274,014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63,274,014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
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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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   署   页

                          (本页无正文)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名:      姚培华




                                       见证律师签名:      王亮亮



                                                     二零一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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