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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东股份:增加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2014-06-14  

						证券代码:000681       证券简称:远东股份   公告编号:2014-043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增加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2013年年
度股东大会通知暨增加议案的提示公告暨开通网络投票公告》(公告
编号:2014-039),公告了本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将于2014年6
月24日(星期二)上午10:00,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7号电通时
代广场2号楼A区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鉴于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和江苏证监局的要求,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告[2013]43号)文,以及
2014年6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
文,需要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改。公司股东柴继军先生作为持
股3%以上的股东,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增加2013年年度股
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建议》(详见附件一),并提请公司董事会提交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
定将《关于增加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建议》提交2013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除上述增加的临时议案,本公司2014年5月30日公告的原股
东大会通知内容不变。
   三、增加临时提案后本次股东大会完整议案如下:
   1. 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 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
   3. 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 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5. 公司2013年度独立董事工作报告;
   6.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7. 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3年审计机构;
   8. 增补王冬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9. 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的议案;
   10.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的议案;
   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4.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15.关于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14年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
   16. 关于增加《<公司章程>附件》的议案。
   特此公告。
   附件一:《关于增加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建议》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一:

     关于增加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建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江

苏证监局的要求,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告[2013]43 号)文,以及 2014 年 6 月

6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文,提

议对《公司章程》做如下修改,提请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序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号

                  公司住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 公司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

 1   第五条       区西新桥二村 99 幢-3 号   区武进经济开发区绿杨路 2 号

                  邮政编码:213002           邮政编码:213149

                                             增加第二款: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

 2   第三十三条                              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

                                             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

     第四十五条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视需 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
 3
     第二款       要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
序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号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

                  会的,视为出席。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4    第七十九条                              增加第(九)项:发行优先股;

                                             增加第二款:股东大会审议影

                                             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5    第八十条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 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

                  东投票权。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第八十条原
6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第三款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7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序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号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便利。

                                             增加第二款:股东大会就发行

                                             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

                                             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

                                             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8    第八十六条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

                                             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

                                             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

                                             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

                                             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

                                             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

                                             配等;
序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号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

                                            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

                                            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

                                            (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

                                            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

                                            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

                                            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

                                            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第一百五十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

9    九条第(二) 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 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

     项          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 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

                 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 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
序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号

            中期利润分配。             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和比例:                   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

            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 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

            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当年母公司实现的 润不少于当年母公司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 10%。         可分配利润的 10%。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存在重大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存在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是指公司在未来十二 金支出是指公司在未来十二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 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

            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30%。         审计净资产的 30%。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 具体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条件:                     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
序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号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 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提出,报

            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 股东大会批准。

            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 对于各期利润分配现金分红

            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比例,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

            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 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利分配预案。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

                                       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

                                       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40%;
序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号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

                                           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

                                           照前项规定处理。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

                                           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

                                           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

                                           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

                                           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

                                           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

                                           利分配预案。

     第一百五十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

10 九条第(三) 序:                       序:

     项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
序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号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利润情况、资金需 规定、公司利润情况、资金需

            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拟定,经公 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拟定,经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 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 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

            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通和交流;董事会、独立董事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

            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但不得采 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取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进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行征集。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 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

            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 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应对利 数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应对利

            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且 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且

            需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需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 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

            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 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
序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号

            事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事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

            2、公司因本条第(二)款规 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 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

            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 题;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 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

            上予以披露。               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

                                       上的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

                                       或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征集。

                                       2、公司因本条第(二)款规

                                       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

                                       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

                                       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

                                       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

                                       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
序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号

                                             上予以披露。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

                  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 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

                  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 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

                  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 方案。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 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

     第一百五十 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讨论,详细 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

11 九条第(四) 论证,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 可对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

     项           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 方案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

                                             红方案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必须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讨论,

                                             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将书

                                             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同意

                                             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

                                             过。

     增加第一百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
12
     五十九条第                              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
序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号

     (五)项            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

                         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

                         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

                         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

                         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

                         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

                         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

                         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

                         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

                         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若公

                         司年度盈利且满足实施现金

                         分红条件但未提出现金分红

                         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

                         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

                         划等事项。
    二、关于增加《<公司章程>附件》的议案

    为明晰公司股权变动历史沿革,建议增加《公司章程附件:关于

公司股本的历史沿革》,提请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 2013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章程附件:关于公司股本的历史沿革

    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为远东服装有限公司、常州服装集团公司和

中行江苏信托咨询公司。经江苏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1993 年 10 月

20 日《关于同意设立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苏体改生

[1993]376 号)批准,由远东服装有限公司作为主要发起人,常州服

装集团公司和中国银行江苏信托咨询公司作为共同发起人,向社会法

人和内部职工定向募集设立公司,股本总额为 5,422.9377 万元。

    根据江苏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1996 年 10 月 11 日《关于远东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清理情况的报告》(苏体改生[1996]357

号)和《关于对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托管情况的确认函》(苏

体改函[1996]53 号),经征得内部职工股持有人同意、公司股东大会

通过,将内部职工股全部转让给法人股东,并由常州市证券登记公司

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公司的所有股份并已全部办理托管手续。

    经公司 1996 年 3 月 10 日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江苏省人

民政府 1996 年 7 月 17 日《省政府关于同意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分

立的批复》(苏政复[1996]72 号)批准,公司因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至

3,750 万元。
       经公司 1996 年 8 月 18 日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

会《关于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发

字[1996]406 号)、《关于同意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

价”方式发行 A 股的批复》(证监发字[1996]407 号)批准,公司于

1996 年 12 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50 万股(含职工股 125

万股),远东股份注册资本增加为 5,000 万元,其中,职工股自本次

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期满半年后方可上市流通。公司股票于 1997

年 1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0681,证券简

称:苏常远东。

       经公司 199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按总股本 5,000 万股

计算,实施了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2.5 股、用公积金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转增 7.5 股的 199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

案,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为 10,000 万元,股份总数增加为 10,000 万

股。

       经公司 199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 1999 年末总股本

10,000 万股为基数,实施了每 10 股送 2.5 股、派现金股利 0.625 元(含

税)的 199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为 12,500 万元,

股份总数增加为 12,500 万股。

       经公司 199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关于远

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证监公司字[2000]134 号)

批准,公司向社会公众配售 750 万股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为

13,250 万元,股份总数增加为 13,250 万股。
     经公司 200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 2000 年末总股本

13,250 万股为基数,实施了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含

税)、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5 股的 200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

司的注册资本增加为 19,875 万元,股份总数增加为 19,875 万股。

     经公司 2006 年 6 月 30 日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并经商务部 2006 年 8 月 1 日《商务部关于同意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股权转让等事项的批复》(商资批[2006]1577 号)批准,公司非流

通股股东向截止 2006 年 8 月 25 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送股,流通

股股东每 10 股获送 3 股股份,全体流通股股东共计获送 17,437,501

股股份,公司的股份总数不变。

     经公司 2013 年 10 月 16 日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

监会《关于核准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柴继军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221 号)及《关于核准柴继军及一致行动

人公告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4]222 号)核准,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并同

时向廖道训等 17 名自然人发行 471,236,736 股股份,公司总股本由

198,750,000 股增加至 669,986,736 股。

     三、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14 年 6 月 6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据此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做如下相应修订,提请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序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号
1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

     第二款       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 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

                  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席。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2
     第四十一条                              增加第二款:股东大会审议影

                                             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3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原第三款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 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

                  东投票权。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4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便利。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5
    第四十五条                              增加第三款:股东大会就发行

                                            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

                                            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

                                            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

                                            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

                                            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

                                            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

                                            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

                                            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
                 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

                 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

                 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

                 (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

                 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

                 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

                 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

                 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6
    第五十五条   增加第(九)项:发行优先股;
7
    第五十八条   增加第二款: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

                 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

                 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提案人:柴继军

二○一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