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柏瑞-东方证券-视觉中国特定多客户 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资产委托人: 证件(营业执照)名称: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件(营业执照)号码: 310000000092649 通讯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 号楼 27 层 邮政编码: 200010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26 初始委托资金: 500 万元 认购、参与计划的划出账户(及退出计划的划入账户)户名: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浦东发展银行第一营业部 账号: 076402-2322002313 证件(身份证)名称: 郁玉生 证件(身份证)号码: 32020319600******* 通讯地址: 闵行区报春路 748 弄 86 号(会所)三楼 邮政编码: 201199 电话: 13901856330 传真: 021-64122924 初始委托资金: 1 亿-1.2 亿元 认购、参与计划的划出账户(及退出计划的划入账户)户名: 郁玉生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账号: 1217949980110313760 证件(身份证)名称: 卓乐芬 证件(身份证)号码: 330323197208****** 通讯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大道 1088 号万国中心 A 幢 22 楼 邮政编码: 312030 电话: 13867560088 1 传真: 0575-84136666 初始委托资金: 3000 万元-5000 万元 认购、参与计划的划出账户(及退出计划的划入账户)户名: 卓乐芬 开户银行: 工行绍兴万国支行 账号: 6222081211003789178 资产管理人: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齐亮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17 层 邮编: 200135 电话: 021-38601777 传真: 021-38601799 资产托管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邮编:200120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2 风险提示函 尊敬的投资者: 感谢您对华泰柏瑞-东方证券-视觉中国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 划”)的关注。您在购买本计划前应仔细阅读以下内容以及本合同第二十部分的内容, 以了解本计划的投资风险: 一、本计划的全部资金投资于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远东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681.SZ,以下简称发行人)定向增发股票,定向增发股 票有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本计划财产将无法变现处置。按照监管部门规定,本合同项下 全部资金投资于发行人定向增发的股票有三年限售期。 二、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和托管费自计划成立日起, 每日计提,每年支付。具体费 用种类和计提方式请仔细阅读本合同第十七部分的内容。委托人应该确保管理费和托管 费的现金足额支付。若三年限售期结束后本计划继续存续的,如果现金不足,管理人将 在每年度第1个工作日变现部分股票以支付相关费用。全体委托人认可管理人的上述交 易结果。 三、存续的计划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票的变现时间、变现价格和变现数量必须由东 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至少提前1个交易日向管理人出具盖章签字确认的正式书面要求 后,管理人方可实施。资产委托人可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转让其 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资产委托人应通过签字盖章的书面要求提出转让要求,两个 自然人委托人(郁玉生、卓乐芬)同意授权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此事项代其出具正 式书面要求。资产管理人以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正式书面为准办理相关事宜。 只要管理人在委托人指定的交易时间、价格区间内完成全部或部分交易要求,委托人完 全认可管理人执行的交易结果。即使管理人在上述交易时间和价格区间内未能有效执行 书面要求的交易数量,委托人也完全认可管理人执行的交易结果。账户在存续期内只做 单向卖出交易。计划资金购买的发行人股票变现完毕,则本计划自动终止并进入清算程 序。若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五年,委托人未共同向资产管理出具相应书面要求,则资产 管理人应在合同生效满五年后的五个有效交易日内均匀变现完剩余发行人股票后,本计 划进入清盘程序。委托人完全认可管理人执行的交易价格。 3 四、本合同的委托人应当认真阅读《华泰柏瑞-东方证券-视觉中国特定多客户资产 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了解本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产品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 应。 五、资产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购买指定资产(发行人定向增发 股票)并按照合同约定到期限期变现投资资产,但不保证本产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任 何一方的本金和收益。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 六、投资者应当充分理解并遵循“买卖自负”的金融市场原则,充分认识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在做出投资决策后,本计划的运营状况与份额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兹证明,本委托人已经认真阅读《华泰柏瑞-东方证券-视觉中国特定多客户资产管 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及上述《风险提示函》,已经充分理解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 收益特征并愿意承担相关的风险。 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014 年 8 月 25 日 4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 言 .................................................................................................................... 3 第二部分 释 义 .................................................................................................................... 4 第三部分 声明与承诺 ............................................................................................................ 7 第四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8 第五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 9 第六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 9 第七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 11 第八部分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1 第九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 15 第十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 16 第十一部分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18 第十二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 19 第十三部分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21 第十四部分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4 第十五部分 越权交易 .......................................................................................................... 29 第十六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30 第十七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 34 第十八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 36 第十九部分 报告义务 .......................................................................................................... 36 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 .......................................................................................................... 38 第二十一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 40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43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处理 ...................................................................................................... 43 第二十四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 44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45 5 第一部分 前 言 第一条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保护本合同各当事人合法权益, 明确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 权利和义务, 保证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合法、合规及有效地进行。 (二)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 办法》)、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 简称《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第二条 资产委托人自签订本合同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 自资产委托人全部退出本计划之日起,其不再成为本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 计划)的投资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草案)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 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草案)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第三条 本合同是规定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计 划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 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 3 第二部分 释 义 第四条 在本合同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资产管理计划、计划、本计划: 指华泰柏瑞-东方证券-视觉中国特定多客 户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委托人: 指签订本合同且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计划份额 的投资者。本计划的委托人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郁玉生和卓乐芬共三个自 然人或法人。 (三)发行人:指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远东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代码:000681.SZ。 (四)资产管理人: 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五)资产托管人: 指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六)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 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三方签 署的《华泰柏瑞-东方证券-视觉中国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 其附件, 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七)投资说明书: 指《华泰柏瑞-东方证券-视觉中国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说明书》及其附件,以及对该投资说明书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八)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以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的修订和补充。 (九)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十)合同当事人: 指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 (十一)销售机构:指资产管理人。 (十二)销售网点:指资产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十三)注册登记业务:指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建立和管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 记、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资 产委托人名册等。 (十四)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 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4 (十五)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 (十六)资金账户、托管专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开立 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十七)初始销售期:指自资产管理计划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的期间。 (十八)存续期: 指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不少于 3 年不超过 5 年的期间。 (十九)开放期: 指销售机构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期间。 (二十)本合同生效日: 指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结束并完成验资、在中国证 监会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日。 (二十一)工作日、交易日: 均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二十二)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内,资产委托人参与资产管理计 划的行为。 (二十三)元:指人民币元。 (二十四)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 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二十五)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总值: 指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十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 指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总值减去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负债后的价值。 (二十七)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 值, 以确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二十八)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除以当日资 产管理计划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资产净值。 (二十九)每年: 指运作年度。 (三十)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且在本 合同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 5 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 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戒严、 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 止交易等事件。 6 第三部分 声明与承诺 第五条 资产委托人的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 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 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二)资产委托人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 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 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 误导, 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 将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 第六条 资产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 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 (二)资产管理人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三)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 计划财产, 但不保证本计划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七条 资产托管人的声明与承诺 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本计划 财产, 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7 第四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第八条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华泰柏瑞-东方证券-视觉中国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股票型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产品运作期内不开放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本计划的投资目标是收益率超越同期 3 年定定期存款利率。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为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五年, 且发行人定向增发股票限售解禁后 5 个工作日内不得提前终止。 如本计划存续期届满最后一日为节假日,则本计划结束日期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 本计划初始销售的资产合计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本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为 1.00 元/份。 8 第五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第九条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应按如下规定执行: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三家委托人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共同签署本协议之 后,资产管理人为本计划开立直销专户。 在监管部门正式批复同意发行人的定增方案后,三家委托人将认购发行人股票 所需人民币合计至少 135,000,888 元(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通 过定向增发价格为 18.96 元/股)、预存的管理费和托管费人民币 80 万元以及预估 划款手续费、邮电费、账户开户费以及清算费用等相关操作费用 1 万元(操作费用 按实收取,直接从委托资产中扣除),合计至少 135,810,888 元打入本资产管理计 划直销专户。上述管理费和托管费人以及预估划款手续费、邮电费、账户开户费以 及清算费用等相关操作费用 1 万元由三家委托人按照在本计划中持有的份额分担。 三家委托人的认购金额分别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00 万元、郁玉生: 1-1.2 亿元、卓乐芬:3000-5000 万元。若无法募集到本协议所约定金额,在所有委 托人一致同意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下,本资产管理计划以实际募集到的 金额参与本协议约定的发行人的定向增发股票。 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收取认购费用。 第六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第十条 资产管理人应当自人民币至少135,810,888元足额(或未达到135,810,888 元,但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打入托管专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并且在资产管理 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 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自取得法定验资机构验资报告,并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资产 管理合同生效。 9 第十二条 经验资审计后由资产管理人清算统一将所有投资者的认购款并认购 款利息汇入本计划的托管账户。 10 第七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退出 第十三条 在本计划运作期间,资产委托人不开放参与和退出。 第八部分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本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于本合同文首载明。 第十五条 本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均等 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四)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资产委托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遵守本合同; (二)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三)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 限责任; (四)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 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五)向资产管理人或其代理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 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六)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七)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 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八)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缴纳资产管理费、托管费及业绩报酬,并承担因资产管 11 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二)依照本合同的约定, 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三)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四)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监督资产托管人, 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 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 (六)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 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 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 (三)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并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四)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 固有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投资; (五)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六)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12 (七)依据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八)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九)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 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的投资报告, 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十)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十一)计算并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十二)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十三)保守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 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它相关资料; (十五)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 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十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资产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照本合同的约定, 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二)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 运作, 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三)根据本合同的约定, 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资产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二)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臵账户, 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 13 立; (四)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五)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六)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七)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八)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十)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十一)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 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十二)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 向他人泄露; (十三)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 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 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 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十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4 第九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第二十二条 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指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 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建立和管理、资产管 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资产委托人名册等。 第二十三条 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资产管理人负责办理。 第二十四条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一)建立和管理资产委托人的资产管理计划账户; (二)取得注册登记费; (三)保管资产委托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委托人名册等; (四)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并依法公 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一)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 记业务; (三)保存资产委托人名册及相关的参与、退出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四)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人 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五)按资产管理合同和投资说明书规定为资产委托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5 第十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第二十六条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政策如下: (一)投资目标 本计划的投资目标收益率超越同期 3 年定存利率。 (二)投资范围及比例 本计划仅参与发行人(000681.SZ)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定 向增发预案中约定的定向增发股票,锁定期三年,认购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即【18.96】元。 (三)投资策略和投资决策 本计划在定向增发股票锁定期内不进行交易,在存续期内只做股票单向卖出 交易。 存续的计划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票的变现时间、变现价格和变现数量必须由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至少提前 1 个交易日向管理人出具盖章签字确认的正式 书面要求后,管理人方可实施。资产委托人可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条件的 特定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资产委托人应通过签字盖章的书面要 求提出转让要求,两个自然人委托人(郁玉生、卓乐芬)同意授权东方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就此事项代其出具正式书面要求。资产管理人以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的正式书面为准办理相关事宜。只要管理人在委托人指定的交易时间、价格 区间内完成全部或部分交易要求,委托人完全认可管理人执行的交易结果。即使 管理人在上述交易时间和价格区间内未能有效执行书面要求的交易数量,委托人 也完全认可管理人已勤勉履职,认可执行的交易结果。计划资金购买的发行人股 票变现完毕,则本计划自动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若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五年,委托人未共同向资产管理出具相应书面要求, 则资产管理人应在合同生效满五年后的五个有效交易日内均匀变现完剩余发行 人股票后,本计划进入清盘程序。委托人完全认可管理人执行的交易价格。 (四)业绩比较基准 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五)风险收益特征 16 本计划的投资风险收益特征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 (六)投资限制 本计划仅参与发行人(000681.SZ)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定 向增发预案中约定的定向增发股票。 (七) 禁止行为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17 第十一部分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 且本投资经理 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 本计划的投资经理的资料如下: 皮专胜先生,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11 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中国银河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分析员、业务董事,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 理、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高级投资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基金经理。 2012 年 9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专户投资部副总监、专户投资经理。 第二十八条 投资经理离职或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 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需 要变更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变更后,资产管理人应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投资经 理发生变更时, 原投资经理应当妥善保管投资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投资业务的 移交手续, 新投资经理或者临时投资经理应当及时接收。投资经理的选任与变更 情况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8 第十二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第二十九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并由资产 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二)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三)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 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 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四)本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 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 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 利时,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第三十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资产托管人为本 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资金账户,即托管专户的名称为华泰柏瑞-东方证券-视觉 中国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该账户的预留印鉴应包含一枚资产托管人指定 人员的名章。本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 支付计划收益、收取参与款,均需通过该托管专户进行。委托财产存放于资产托 管人开立的资金账户中的存款利率按约定的存款利率计算。 2、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需要。资 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不得假借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19 计划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3、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资产托管人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 1、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证券账户。资产管理人应 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 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2、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需要。资 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资产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资产 管理人负责。 3、资产托管人以资产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 于办理资产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计划财产在内的全部资产在证券交易所进行 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三)投资定期存款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委托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 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委托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 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 资,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 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 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 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 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 生息差(即本委托财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20 (四)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新账 户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 第十三部分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第三十一条 交易清算授权 (一)资产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 (二)资产管理人应在本计划投资运作前向资产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 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以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 相应的权限。 (三)资产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的当日与资产管理人通过录音电话的方式确 认。该授权通知应载明生效日期。 (四)如资产管理人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应向资产托管人传真变 更后的书面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 (五)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第三十二条 投资指令的内容 (一)投资指令是资产管理人在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 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划付 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收款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 人签字。 (二)资产管理人同意资产托管人根据其收到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深、沪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数据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交收。委托资产投资发生的 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收,由资产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 理,资产管理人不需要另行出具指令。 (三)遵照中登上海预交收制度、中登深圳结算互保金制度、中登上海深圳备付 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所做的结算备付金、保证金及最低结算备付金的调整也视 21 为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有效指令,无须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另行 出具指令,资产托管人应予以执行。 (四)本计划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资产托管人直接从资 金账户中扣划,无须资产管理人出具指令。 第三十三条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程序 (一)投资指令的发送 资产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增加指 令的发送方式。 资产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交易权限内发送指 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 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资产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 送人员的授权,并且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 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承担责任,由此产生的责 任由资产托管人承担,授权已更改但资产托管人未根据本合同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资产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资产托管人确认。 资产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有效划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人有足够的处理时 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托管人留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 间。资产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托 管人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 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 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资产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 真给资产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二)投资指令的确认 资产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资产管理人其名 单,并与资产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资产托管人后,资产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应以电话形式向 资产管理人确认。 (三)投资指令的执行 22 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 和签名,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指令执行完毕后,资产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 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资产 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资产托管人不承 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23 第十四部分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第三十四条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一)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并与其签订证券交易单元使用协议。 (二)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证券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 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三)资产管理人应配合资产托管人在计划财产开始进行场内交易前办妥专用交 易单元合并清算手续。 第三十五条 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 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款规定的内容。资产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 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并遵守资产托管 人为履行特别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与规定。 2、资产托管人代理资产管理计划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 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 成的责任;若由于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资产托管人无法正常完成结算业务,资产 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造成资产托 管人无法按时向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以及由此给资产托管 人所托管的其他财产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3、如果由于资产管理人的原因导致资产托管人发生证券资金交收违约行为, 资产托管人有权在电话通知资产管理人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规定 的时点前报告该公司,申报资产管理人交易的证券及/或资金暂不交付。违约交 收的证券或资金、利息及违约罚金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得以补足的,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向资产托管人交付相应的证券或资金。否则,该公司将处分相应的 证券或资金用以弥补交收违约及违约罚金等,不足部分该公司依法继续追偿。 4、托管人遵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 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该委托财产最低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限 额,管理人应存放于中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不得低于托管 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托管人 24 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规定向委托财产支付利息。 5、对于相关交易(如权证)产生的保证金缴纳业务,资产托管人按照中登 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计算保证金金额,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按时缴纳。 6、根据中登公司托管行集中清算规则,如委托财产 T 日进行了中登公司深 圳分公司 T+1DVP 卖出交易,管理人不能将该笔资金作为 T+1 日的可用头寸, 即该笔资金在 T+1 日不可用也不可提,该笔资金在 T+2 日才能划拨至托管专户。 7、资产管理人应根据中登上海预交收制度的规定配合资产托管人在中登开 立的备付金账户实行预交收。根据中登的结算制度,为确保资产管理人场内交易 的正常进行,资产管理人必须于场内交易发生当日 15:30 前在托管专户备足当 日交易的支付头寸。同时资产管理人承诺,当资产管理人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 买入大宗交易时,最晚于当日 15:30 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因资产托管 人所有直接托管的产品均统一使用资产托管人在中登开立的备付金账户清算场 内资金,资产托管人有权根据中登的结算制度和当日场内资金的净收付情况适时 调整资产管理人存放中登备付金头寸。 8、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规定,上海交易所权证行权实行 T+0 非担保交收,资产 管理人需在行权申报当日不晚于 15:00 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行权申报应付资金划 款指令,同时将权证申报明细单传真至资产托管人,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电话确 认,以保证当日权证行权资金交收的顺利进行。若资产管理人未及时通知资产托 管人有关行权信息而导致行权失败,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另外,由于资产托 管人所托管的产品是合并清算模式,因此若资产管理人未及时通知资产托管人有 关行权信息而导致资产托管人所托管的其他财产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同时,资产托管人申明:由于资产托管人所托管的产品是合并清算模式,为保证 资产托管人所有托管产品行权申报交收成功,资产托管人有权在权证行权期首日 将托管产品持有的权证数量按全部申报行权处理,即资产托管人届时有权将托管 产品持有权证数量对应的资金交收款全额划入中登做备付。资产管理人应配合在 权证行权期首日留好相应的银行存款资金头寸。在权证行权期间,一旦管理人确 实做了行权申报,则交收成功,若没有申报行权,则该部分资金作为产品的结算 备付金仍停留在中登,若管理人放弃行权,则在行权到期日次日资产托管人将该 25 部分资金从中登提回返还到托管产品银行存款帐户。该部分资金作为结算备付金 停留在中登期间,按照中登公司的利率计息。 9、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备股票配售资格且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 股票配售对象,应根据中登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 子化实施细则》规定,由托管银行向中登深圳分公司提供实际划拨资金的配售对 象名单,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深圳新股网下申购划款指令时(指令的发送应及时且 最晚于 12:00 之前),应配合提供配售对象 ID 号码、委托序号、证券代码、 申请数量、申请价格等新股申购要素信息,以便资产托管人及时准确向中 登深圳分公司上报配售对象名单。 10、若产品投资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挂牌的不符合净额结算标准的公司债和 其他债券品种(目前为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场内交易、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 台的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场内交易,则必须与托管人就上述交易品种另行 签订投资备忘录。 1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最低 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因此,资产管理合同终止 时,资产管理计划可能有尚存放于结算公司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以及结算 公司尚未支付的利息等款项。对上述款项,资产托管人将于结算公司支付该等款 项时扣除相应银行汇划费用后划付至资产管理计划清算报告中指定的收款账户。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后,中登根据结算规则,调增计划的结算备付以及交易保证金, 资产管理人应配合资产托管人,向资产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资产托管 人履行交收职责。 第三十六条 开放式基金投资的清算交收安排 1、开放式基金申购(认购)相应的资金划拨由资产托管人依据资产管理人 的划款指令逐笔划付。资产管理人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应将划款指令连 同基金申购(认购)申请单一并传真至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 及时将划款指令交付执行。资产管理人应实时调整当日可用资金余额。资产管理 人在收到基金申购(认购)确认回单后,应立即传真至资产托管人。 2、资产管理人赎回开放式基金时,应在向基金管理公司或代销机构发出基 26 金赎回申请书的同时将赎回申请书传真至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在收到赎回确 认回单后,应及时传真至资产托管人。 3、为确保本计划财产会计核算及估值的及时处理,资产管理人应于开放式 基金交易(包括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红利再投资、现金分红等)的确 认日及时获取确认单等单据的传真件,要求并督促基金管理公司于当日传真给资 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收到后应立即传真至资产托管人。 第三十七条 银行间交易资金结算安排 1、资产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 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资产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 后及时传真给资产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 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资产管理人要书面通知资产 托管人。 3、资产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 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如资产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 结算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 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4、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计划资产托管账户有足够 的资金余额,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资产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 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资产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 资产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账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算机 构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 DVP 资 金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账户的之外,应当由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托管人审 核无误后执行。由于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账户的头寸不足或 27 者 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其他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1、集合计划其他场外投资相应的资金划拨由资产托管人依据资产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逐笔划付。资产管理人应将划款指令连同相关投资证明文件一并传真至 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划款指令交付执行。 2、资产管理人应确保资产托管人在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 的头寸进行交收。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头寸不足时,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资产 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资产托管人 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资产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 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3、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时间内,资产托管人 对资产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规定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 资产托管人的重大过错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资产托管人承担,但银行托管专户余额不足或资产托管人遇不可抗力 的情况除外。 第三十九条 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一)交易记录的核对 资产管理人定期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在与资产托管人核对估值结果之前, 必须保证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 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资 产管理人承担。 (二)资金账目的核对 对计划财产的资金账目,以管理人与托管人约定方式核对,确保相关各方账 账相符。 (三)证券账目的核对 对计划财产的证券账目,由相关各方根据外部第三方对账数据定期进行对 账。 28 第十五部分 越权交易 第四十条 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 项下资产委托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合同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的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2)法律法规禁止的 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 证券投资。 第四十一条 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一)发生上述第(1)种越权交易时的处理程序 在资产托管人行使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 在资产托管人行使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资产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通知 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发生上述第(2)种越权交易时的处理程序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计划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 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计划财产 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因资产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00 前完成融资,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三)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 归本计划所有。 第四十二条 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29 (一)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计划财产投资范围进行监督。 2、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计划财产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二)资产托管人对计划财产的投资限制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在本合同到期日前一个月内,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变现需要,本计划财产 的投资比例限制可以不符合上述资产配臵比例规定。 (三)投资比例限制变更,资产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并应 为资产托管人调整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第十六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第四十三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计划资产的价值,并与一 定标准比较后,衡量计划是否贬值、增值。依据经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计划资 产净值而计算出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单位资产净值,是计算计划参与和退出价格的 基础。 (二)估值对象 本计划财产项下所有的股票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时间 资产管理人在每个交易日对计划财产进行估值,T 日完成 T 日估值。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30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2、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 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5、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五)估值程序 1、本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本计划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资产管理人在每个交易日对计划财产进行估值,T 日完成 T 日估值。资产 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在每月双方约定的固定日(以下简称‘估值核对日’)对资 产净值进行核对。估值原则应符合本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3、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因此, 就与本计划财产有关的会计问题,会计责任方是资产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 31 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当计划财产估值出现错误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计划 财产价值时; 3、如出现资产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资产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计划财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本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计划财产净值和计划份额净值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进行复 核。资产管理人每周向资产委托人报告一次经过资产托管人复核的资产管理计划 份额净值。每个开放日资产管理人公布提取业绩报酬后的计划份额净值。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计划财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计划财产 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资产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会计核算 (一)资产管理人为计划财产的会计责任方; (二)计划财产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三)计划财产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五)本计划财产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32 (六)资产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计划财产会计报表。 (七)资产托管人应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计划财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 33 第十七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第四十五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费用的种类 (一)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计划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四)计划财产的证券交易费用; (五)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后的资产管理计划报告费用; (六)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后与资产管理计划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七)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四十六条 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资产管理计划年管理费率为 0.1% H 为每日应计提的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 E 为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自计划成立日起, 每日计提, 按年支付。由资产管理人 每年末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后 于下一年度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 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二)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资产管理计划年托管费率为 0.04% H 为每日应计提的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 E 为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自计划成立日起, 每日计提, 按年支付。由资产管理人 每年末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后 34 于下一年度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托管 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第四十七条 其他费用的计提方法 资产管理计划银行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托管人直接 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管理人出具指令。 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投资所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有关证券交易税 费,作为交易成本直接扣除。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与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的律师费和 会计师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等,由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照管理人的指令,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中支付,列入资产管理计划费用。 第四十八条 费率的调整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 整资产管理费率和资产托管费率,修改本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九条 不得列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费用的项目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的推广费用、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 列入资产管理计划费用。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不列入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 第五十条 税收 合同各方当事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义务。 35 第十八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九部分 报告义务 第五十二条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一)定期资产管理报告 1、年度管理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自然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经资 产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 产管理人应于每自然年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将有关报告提 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2、季度管理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自然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 告,经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 资产管理人应于每自然季度结束之日起 8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将有关报告 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3、资产托管人在资产管理人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上盖章确认即视为资产托管人 已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二)计划份额净值报告 本计划成立后,在存续期内资产管理人每周向资产委托人报告一次经过资产 托管人复核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每个开放日资产管理人公布提取业绩报酬 后的计划份额净值。 (三)临时报告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资产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资产管理人必 须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报告。 上述向委托人提供的报告中涉及证券投资明细的原则上报告频率不得高于 36 每季度一次。 第五十三条 向资产委托人提供报告及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的具体方式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以下至少一种 方式进行。资产管理人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披露信息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 务。资产委托人可以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查询相关信息。 (一)资产管理人网站 定期报告、份额净值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将在资产 管理人网站上披露,资产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二)邮寄服务 资产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向资产委托人邮寄定期报告等有关本计划的信息。资 产委托人在本合同签署页上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资 产委托人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或以资产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资产管理人。 (三)传真或电子邮件 如资产委托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资产管理人也可通过传 真、电子邮件、电报等方式将报告信息告知资产委托人。 第五十四条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向监管机构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自然季度结束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定资产 管理业务季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报告应当就公 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业绩比较、异常 交易行为做专项说明,并由投资经理、督察长、总经理分别签署。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在每自然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特定资 产管理业务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7 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 第五十五条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将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管理风险 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 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水平。 (二)举牌风险及二次清算风险。因管理计划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定向增发, 可能会在锁定期解除时引发举牌风险或在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引发二次清算 风险。 (三)增发价格与二级市场价格倒挂的风险。有的增发方案从公司公告、股 东大会批准、准备文件报会,到完成批准一般需要较长时间,若股市处于长期低 迷时,很可能会导致增发价格与届时该股二级市场的价格相比没有任何优势,甚 至更高,因此参与增发的机构可能无法享受到折价增发带来的稳定收益。 其他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有遭受 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市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 工作, 从而有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提取的风险。 (五)本计划的全部资金投资于发行人(000681.SZ)定向增发股票,定向 增发股票有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本计划财产将无法变现处臵。按照监管部门规定, 本合同项下全部资金投资于发行人定向增发的股票有三年限售期。 (六)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和托管费自计划成立日起, 每日计提,每年支付。 具体计提方式请仔细阅读本合同第十七部分的内容。委托人应该确保管理费和托 管费的现金足额支付。若三年限售期结束后本计划继续存续的,如果现金不足, 管理人将在每年度第1个工作日变现部分股票以支付相关费用。全体委托人认可 管理人的上述交易结果。 (七)存续的计划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票的变现时间、变现价格和变现数量 必须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至少提前1个交易日向管理人出具盖章签字确认的 正式书面要求后,管理人方可实施。资产委托人可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条 38 件的特定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资产委托人应通过签字盖章的书 面要求提出转让要求,两个自然人委托人(郁玉生、卓乐芬)同意授权东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就此事项代其出具正式书面要求。资产管理人以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出具的正式书面为准办理相关事宜。 只要管理人在委托人指定的交易时间、价格区间内完成全部或部分交易要 求,委托人完全认可管理人执行的交易结果。即使管理人在上述交易时间和价格 区间内未能有效执行书面要求的交易数量,委托人也完全认可管理人执行的交易 结果。账户在存续期内只做单向卖出交易。计划资金购买的发行人股票变现完毕, 则本计划自动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若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五年,委托人未共同 向资产管理出具相应书面要求,则资产管理人应在合同生效满五年后的五个有效 交易日内均匀变现完剩余发行人股票后,本计划进入清盘程序。委托人完全认可 管理人执行的交易价格。 (八)本合同的委托人应当认真阅读《华泰柏瑞-东方证券-视觉中国特定多 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了解本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产品是否和投资 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九)资产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购买指定资产(发行人 定向增发股票)并按照合同约定到期限期变现投资资产,但不保证本产品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任何一方的本金和收益。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 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 (十)投资者应当充分理解并遵循“买卖自负”的金融市场原则,充分认识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在做出投资决策后,本计划的运营状况与份额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39 第二十一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第五十六条 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资产 管理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但本合同约定资产管理人有权与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形除外,包括: 1、投资经理的变更。 2、资产管理计划认购、非交易过户的原则、时间、业务规则等变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本合同内容与格式要求发生变动而应当 对资产管理合同进行变更。 4、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对资产委托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第五十七条 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 或补充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样本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资产 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开放参与和退出或发生资产委托人违约退出的,资产管理人应 当于每次开放期结束或违约退出申请确认后 15 个工作日将客户资料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第五十八条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一)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人数少于 2 人; (三)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格的; (四)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六)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七)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人定向增发未获配的; (八)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发行人终止上市; 40 (九)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后财产的清算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1、本合同终止后,资产管理人应立即组织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成员由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职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程序 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规定对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清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终止时,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财产; 2、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报告资产委托人; 6、对资产管理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的来源和支付方式 清算费用是指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中支付。 (四)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本计划终止时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等,经清算小组复核 后从清算财产中支付。 2、依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产扣除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费用后,按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持有 的计划份额比例以现金形式进行分配,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如本计划终止时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继续 按规定计提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其估值方法继续按本合同第十六部分的规定 41 计算。清算小组在该证券可流通变现时应及时变现,在支付相关费用后按资产管 理计划的投资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再次分配并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直至 所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全部清算完毕。 4、在计划财产移交前,由资产托管人负责保管。清算期间,任何当事人均 不得运用该财产。清算期间的收益归属于计划财产,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 计划财产承担。因资产委托人原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无法转移的,资产托管人和 资产管理人可以在协商一致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报告资产委托人。清算小组在本计划终止 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资产管理计划清算报告,经资产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报告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在此同意,上述报告不再另行审计, 除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必须进行审计的。 (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资产管理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六十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完毕后,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 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六十一条 资产管理计划的展期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期限届满 1 个月前,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 的方式取得资产托管人和代表计划份额 2/3 以上的资产委托人同意。资产管理合 同展期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资产委托人,并对 不同意展期的资产委托人的退出事宜作出公平、合理的安排。 42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 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 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第六十三条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 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一)不可抗力; (二)资产管理人和/或资产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三)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 的损失等。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 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六十五条 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资产委托人应先于其 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第六十六条 由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资产委托人损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处理 第六十七条 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 43 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予以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 者协商、调解不成的,采取以下第(二 )种方式解决: (一)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为 准,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二)向资产委托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八条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四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第七十条 本合同是约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资产委托 人为法人的, 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 用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之日起成立;资产委托 人为自然人的, 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本人签字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资产管理人 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 代理人签字之日起成立。本合同自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获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一条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 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七十二条 资产管理合同的有效期限为协议生效后不少于三年不多于五年的 期限。 44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第七十三条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接触和获取的 其他方当事人的数据、信息和其它涉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其他方当事人同 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泄露或用于非本合同之目的(法律法规或司法监管 部门要求的除外)。本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终止而终止。 第七十四条 如将来中国证监会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 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第七十五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报告应以书面 形式作出,由本合同一方以专人递送给其他当事人,或以传真、邮递方式发出。 该等通知以专人递送,于递交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发出,于发件人传真机显 示传真业已发出时视为送达;以邮递方式发出,于邮件寄出后的第 3 个工作日视 为送达。 第七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当事人各执一份,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一份,每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5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柏瑞-东方证券-视觉中国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管理合同》签署页 资产委托人: (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资产管理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资产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署日期: 2014 年 8 月 25 日 附件一: 承 诺 函 本人/本机构声明委托财产为本人/本机构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 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 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 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 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本人/本机构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及所投资资 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本人/ 本机构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本人/本机构承诺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 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 不存在任何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本人 /本机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本人/本机构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状况 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 产管理人的保证。 资产委托人: (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署日期: 2014 年 8 月 25 日 附件二: 专用清算账户及资金划拨专用账户 注意:账户如有变更,请及时通知相关各方。 托管专户 户 名: 账 号: 开户银行: 管理费收款账户 户 名: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4481592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托管费收款账户 户 名: 资产托管业务收入 账 号: PL62621 开户银行: 上海银行浦西支行 附件三: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格式) 划 款 指 令 第 号 致:银行 鉴于贵我双方签署的《华泰柏瑞-东方证券-视觉中国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 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编号:【 】)之约定,特向贵行申请如下划款: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单位:人民币元 付款户名: 收款户名: 付款账号: 收款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 金额小写: ¥ 金额大写: 划款时间: 年 月 日 资金用途及情况说明: (管理人)授权签发人: 投资 大额支付号: (管理人)预留印鉴章: (托管人)经办: 如有附件请在此列明附件名称,如有需要 可以另附页。 (托管人)复核: (托管人)审核: (资产托管人)预留往来业务章: 重要提示:接此指令后,经审核无误按照指令条款进行划款。 附件四:各方业务人员联系核实信息表 业务人员及其 工 办公电话 手机 作职责 华泰 尤之奇,基金会计 021-38601619 13816569863 投 柏瑞 尚乾,基金会计 021-38601674 13764084297 资 基金 管 管理 理 有限 指定邮寄地址及邮编 指定传真 人 公司 上海市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17 层 200135 业务人员及其 工 办公电话 手机 作职责 黄菁莹,产品经理 021-63235369 13564390275 谈辰宇,基金会计 021-63235367 13671954424 托 上海 叶彦文,基金会计 021-63235363 13524270002 管 银行 人 指定邮寄地址及邮编 指定传真 021-63235376; 上海市四川中路 261 号 7F 63235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