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中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4年9月)2014-10-08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
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子)公
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其范围包括但不限
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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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五)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六) 公司发行新股、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
关决议;
(十七)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八) 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十九) 公司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二十)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一)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二十三)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四)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二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二十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尚未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
体披露,或者尚未被一般投资者能够接触到的全国性报刊、网站等媒体揭露,或
者尚未被一般投资者广泛知悉和理解。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
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社会团体等。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分
(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
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
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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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
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
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
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
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
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确
定、登记备案、建档和归档以及向监管部门报备。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详
见附件一),如实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
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下属分(子)公司
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知悉内幕信息的两个工作日内亲笔填写
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提交给董事会秘书处留存,并对所填写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责任人,应负责让知情人在
知悉内幕信息的两个工作日内亲笔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提交给董
事会秘书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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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告的责任人,应当填
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提交给董事会秘书处留存。
(五)上述第一款至第三款的主体应当在知悉内幕信息当日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报告,并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六)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并做好上述第一款至第四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七)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
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详见附件四)、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详见附件五)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主体的内部报告义务、报
告程序和相关负责人的信息披露职责告知有关人员。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要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详见附件二、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
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
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自记录之日起保存十年以上。
第五章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备案
工作,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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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定期
查询,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并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与其解
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
或处分不影响公司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重大事
项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
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
公司重大事件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
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
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
监督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定义的用语含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等确定。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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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注 1):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内幕 身份 所在 职务/ 知悉 知悉 知悉 内幕 内幕 内幕 登记 登记
信息 证号 单位/ 岗位 内幕 内幕 内幕 信息 信息 信息 时间 人
知情 码 部门 信息 信息 信息 内容 所处 公开
人员 时间 地点 方式 阶段 时间
姓名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
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公司根据需要确
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注 2: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
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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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
注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
进行详细说明。
注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
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
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注 7: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交易
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
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
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
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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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然人名义) (注 1)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本人保证所填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重大事项(注 2):
序号 重大 发生 参与 身份 住址 所在 职务 筹划 参与 登记 登记
事项 时间 人员 证号 单位 或岗 决策 人员 时间 人
所处 姓名 码/护 及部 位 方式 签名
阶段 照号 门
码
注3 注4 注5 注6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报送时间:
注 1: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
事项时,当参与人为自然人且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应填写本备忘
录。
注 2:重大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仅涉及一个
重大事项,不同重大事项应分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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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3:填报重大事项所处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
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
注 4:填报发生时间,应填写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
注 5:填报筹划决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策、董事会决策、总经理决
策、中介协调会决策等。
注 6:参与人员应当亲自在备忘录上签名,确有困难的,可由董事会秘书代签,
但应记载代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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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单位名义) (注 1)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本单位/人保证所填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重大事项(注 2):
序 重大事 发生 参与 组织机构 住所 法定 具 具体 具体 具体参 筹划 具体 登记 登记人
号 项所处 时间 人名 代码证号 代表 体 参与 参与 与人员 决策 参与 时间
阶段 称 码/合格境 人/负 参 人员 人员 的职务 方式 人员
外机构投 责人 与 的身 的住 /岗位 签名
资者证券 人 份证 址
投资业务 员 号码/
许可证号 护照
码 号码
注3 注4 注5 注6 注7
10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报送时间:
注 1: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
事项时,当参与人为单位的,应填写本备忘录。
注 2:重大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仅涉及一个
重大事项,不同重大事项应分别记录。
注 3:填报重大事项所处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
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
注 4:填报发生时间,应填写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
注 5:具体参与人员为接受单位委托,以单位名义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自然人。
注 6:填报筹划决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策、董事会决策、总经理决
策、中介协调会决策等。
注 7:具体参与人员应当亲自在备忘录上签名,确有困难的,可由董事会秘书代
签,但应记载代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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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本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签订。
甲方: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乙方系因工作、职务或其他原因有可能在甲方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该等信息的单位或个人,为规范甲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加强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以维护信
息披露公平原则,保护甲方及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甲方自治规范的
有关规定,现甲、乙双方就内幕信息保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系下列可能在甲方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该等信息
的单位或个人之一:
(一)甲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甲方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甲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甲方下属分(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甲方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甲
方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
等;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及其他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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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六)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服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
(七)甲方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
等重大事项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依法从甲方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
(九)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十)接触内幕信息的甲方行政管理部门人员;
(十一)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甲方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
人员;
(十二)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甲方经营、财务或
者对甲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甲方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甲方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甲方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甲方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甲方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甲方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甲方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甲方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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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甲方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甲方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甲方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甲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甲方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甲方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甲方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五)甲方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六)甲方发行新股、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十七)涉及甲方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八)甲方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十九)甲方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二十)甲方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一)甲方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二十三)甲方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四)甲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二十五)甲方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二十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甲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尚未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
体披露,或者尚未被一般投资者能够接触到的全国性报刊、网站等媒体揭露,或
者尚未被一般投资者广泛知悉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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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乙方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甲方股票及
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甲方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单位
/人或其他单位/他人谋利。
第四条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甲方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五条根据证券监管法规或甲方的要求,乙方应配合做好相关期间交易甲方
股票及衍生品的自查工作,如实汇报并书面确认交易情况,并对上报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甲方保密制度及本协议的相关
规定,严守甲方的内幕信息及其他甲方机密。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甲方
保密制度、本协议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
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以维护其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虽属于他
方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内幕信息的保密性。
第七条乙方如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甲方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及本协
议的相关规定,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甲方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对
乙方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移送行政、司法机关追
究乙方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协议未尽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
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甲方自治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
不成的,可诉诸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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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法定代表人:
时间: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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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各内幕信息知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本公司自治规范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保
密和管理工作,以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鉴于贵方系因
工作、职务或其他原因有可能在本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该等信
息的单位或个人,现将有关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如下:
一、贵方对知晓的本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
单位/人或其他单位/他人谋利。
二、贵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不得在本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三、根据证券监管法规或本公司制度要求,贵方应配合做好相关期间交易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自查工作,如实汇报并书面确认交易情况,并对上报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贵方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保密制度和本告知书的相
关规定,严守本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其他机密。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公
司保密制度和本告知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贵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
度,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以维护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本公司或虽属
于他方但本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内幕信息的保密性。
五、贵方如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保密制度、本告知书的相
关规定,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交易,本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对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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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移送行政、司法机关追究贵方
法律责任。
六、本告知书未尽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
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本公司自治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告知。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