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中国:关于承诺事项履行情况专项披露的公告2015-02-16
证券代码:000681 证券简称:视觉中国 公告编号:2015-026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承诺事项履行情况专项披露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以及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
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要求,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
东及关联方等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进行了认真严格的专项自查。现将尚在履行的
承诺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公司股东关于公司恢复上市后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 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视觉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原名:物华实业
有限公司)承诺:
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恢复上市之日起锁定24个月,锁定期间股票不
转让、不减持。
承诺期限:2013年2月8日-2015年2月7日。
2. 公司股东常州服装集团有限公司、常州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名:
常州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诺:
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恢复上市之日起锁定24个月。
承诺期限:2013年2月8日-2015年2月7日。
截止本公告出具日,该承诺正在履行中,上述承诺主体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
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重组各方作出的相关承诺情况
2014年4月10日,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登记上市,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的重组各方作出的相关承诺如下: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经营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因此,本次交易可以有效避免同业竞争。为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作为本次交易
完成后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廖道训、吴玉瑞、吴春红、柴继军、姜海林、
陈智华、袁闯、李学凌、高玮、梁世平,以下简称“廖道训等10名一致行动人”)
针对同业竞争事项,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子公司、分公司、合营或联营公司及其他任
何类型企业(以下统称为“相关企业”)目前均未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构成直接
或间接竞争的生产经营业务或活动。
(2)本人及相关企业将来亦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
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生
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任何生产经营业务或活动,且不再对具有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
司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企业进行投资。
(3)本人将对自身及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如果将来
本人及相关企业的产品或业务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产品或业务出现相同或
类似的情况,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解决:
①上市公司认为必要时,承诺人及相关企业将减持直至全部转让所持有的有
关资产和业务;
②上市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优先收购承诺人及相关企业持有
的有关资产和业务;
③本人及相关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因同业竞争产生利益冲突时,则无
条件将相关利益让与上市公司;
④无条件接受上市公司提出的可消除竞争的其他措施。
(4)如本人或相关企业违反本承诺函,应负责赔偿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因
同业竞争行为而导致的损失,并且本人及相关企业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竞
争业务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均归上市公司所有。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该承诺正在履行中,廖道训等10名一致行动人未发生
违反承诺的情形。
2.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作为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实际控制人(廖道训等10
名一致行动人)针对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做出如下承诺:
(1)尽量避免或减少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子公司、分公司、
合营或联营公司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2)不利用实际控制和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上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
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3)不利用实际控制和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与上市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
利;
(4)将以市场公允价格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
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5)就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子公司与公司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
关联交易,将督促公司履行合法决策程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正常商业项目合作均严格按
照市场经济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或者市场定价等方式。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该承诺正在履行中,廖道训等10名一致行动人未发生
违反承诺的情形。
(二)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 根据廖道训、吴玉瑞、吴春红、柴继军、姜海林、陈智华、袁闯、李学
凌、高玮、梁世平等10名一致行动人出具的承诺,廖道训等10名一致行动人在
本次交易中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足下述条件:
(1)廖道训等10名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中所认购的远东股份的股票自上
市之日起六十个月内不进行任何转让。
(2)若远东股份2018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减值测试报告等相关文件(名称
以实际出具报告名称为准)出具的日期晚于上述股份的限售期届满日,则廖道训
等10名一致行动人承诺,待远东股份2018年度的审计报告出具以及减值测试完成
后,视是否需要实行股份补偿,扣减需进行股份补偿部分。期间廖道训等10名一
致行动人继续履行第一条的承诺义务,不转让所认购的远东股份的股票。
(3)如果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廖道训等10名一致行动人中存在部分人员担任
远东股份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除遵守上述股份限售的承诺
外,上述人员承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
年内,承诺不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承诺通过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0%。
本次交易前,廖道训等10名一致行动人持有标的公司82.35%股权;交易完成
后,廖道训等10名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7.92%股权。
2. 根据黄厄文、谢志辉、秦弦、马文佳、王广平、张向宁、喻建军等7名自
然人出具的承诺,黄厄文等7名自然人在本次交易中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
满足下述条件:
(1)黄厄文等7名自然人承诺在本次发行中所认购的远东股份的股票自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任何转让。
(2)如果在本次交易完成后黄厄文等7名自然人中存在部分人员担任远东股
份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除遵守上述股份限售的承诺外,上
述人员承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承
诺不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承诺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0%。
本次发行结束后,廖道训等17名自然人如果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
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该承诺正在履行中,交易对方未发生违反上述锁定安
排的情形。
(三)关于标的资产利润的承诺
根据远东股份于廖道训等17名自然人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利润补偿
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利润预测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的利润预测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二》,以及廖道训等17名自然人出具的承诺,
廖道训等17名自然人对上市公司的利润补偿期间为2014年、2015年、2016年、
2017年、2018年,标的资产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经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合并计算)分别不低于11,487.38
万元、16,328.02万元、22,341.27万元、27,741.00万元和32,856.00万元。
如果标的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承诺数的,则按照远东股份与廖道训等17
名自然人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利润补偿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利
润预测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利润预测补偿协议的补充协
议二》的规定进行补偿。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该承诺正在履行中,交易对方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作为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实际控制人(廖道训等10
名一致行动人)针对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事项,做出如下承诺:
保证做到远东股份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
立,具体如下:
1. 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①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
并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不会在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兼任除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继续保持上市公司人员的独立性;
②上市公司具有完整的独立的劳动、人事管理体系,该等体系独立于承诺人;
③承诺人及其关联方推荐出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均通过
合法程序进行,承诺人及其关联方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做出的人
事任免决定。
2. 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①上市公司具有完整的经营性资产;
②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3. 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①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②上市公司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在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
完全分开。
4. 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①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向市
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在经营业务方面具有独立运作;
②除通过行使合法的股东权利外,不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业务活动;
③依据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原则并采取合法方式减少或消除承诺人及其
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存在的关联交易,其关联交易价格
按照公平合理及市场化原则确定,确保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受到损害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保证公司财务独立
①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
制度;
②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③上市公司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
使用;
④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⑤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和领取报酬。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该承诺正在履行中,廖道训等10名一致行动人未发生
违反承诺的情形。
(五)针对标的资产评估假设不能实现时的承诺
针对本次交易中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所作的针对性评估假设,廖道训等10
名一致行动人已作出承诺:
华盖创意、汉华易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到期后如未能继续取得,或与Getty
的采购合同在2018年到期后无法完成续签工作,廖道训等10名一致行动人将聘请
专业机构就上述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进行测算,并就因上述事项带来的损失对
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该承诺正在履行中,廖道训等10名一致行动人未发生
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及承诺情况
公司2014年8月2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14年9月19日
2014年召开的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1月13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方及认购方作出的相关承诺如下。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及承诺待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证监会审核批准并正式发行后生效。
(一)常州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
1. 本公司参与本次认购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2. 本公司本次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视觉中
国及视觉中国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的
情形,本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该等相关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
形,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规定的情形。
3. 本公司出资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不存在杠杆结构化融
资的情形。
(二)江苏武进国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
1. 本公司参与本次认购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2. 本公司2014年8月25日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中认购数量设定为区间而非确定股数的原因为:从视觉中国发行方案公布到本次
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批文、实施发行方案,间隔时间较长,本公司看好视
觉中国的发展,所以当时在确保下限的基础上,设定了一个区间安排,希望到时
能有更多的资金参与认购。本公司承诺上述安排不存在根据二级市场股价调节认
购数量的可能。
3. 本公司本次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视觉中
国及视觉中国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的
情形,本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该等相关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
形,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规定的情形。
4. 本公司出资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不存在杠杆结构化融
资的情形。
(三)江苏慧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
1. 本公司参与本次认购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2. 本公司2014年8月25日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中认购数量设定为区间而非确定股数的原因为:从视觉中国发行方案公布到本次
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批文、实施发行方案,间隔时间较长,所以当时在确
保下限的基础上,设定了一个区间安排,希望届时能有更多的资金参与认购。本
公司承诺上述安排不存在根据二级市场股价调节认购数量的可能。
3. 本公司本次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视觉中
国及视觉中国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的
情形,本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该等相关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
形,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规定的情形。
4. 本公司出资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不存在杠杆结构化融
资的情形。
(四)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接认购出具的承诺函
本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以自身名义直接认购并同时通过“华泰柏
瑞-东方证券-视觉中国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认购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视觉中国”)非公开发行股份,现就本公司直接认购视觉中国
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相关事项说明及承诺如下:
1. 本公司参与本次认购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2. 本公司在2014年8月25日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中认购数量设定为区间而非确定股数的原因为:从视觉中国发行方案公布到本次
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批文、实施发行方案,间隔时间较长,本公司看好视
觉中国的发展,所以当时在确保下限的基础上,设定了一个区间安排,希望到时
能有更多的资金参与认购。本公司承诺上述安排不存在根据二级市场股价调节认
购数量的可能。
3. 本公司本次认购资金均来源于自有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视觉
中国及视觉中国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
的情况,本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该等相关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补偿的
情形,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规定的情形。
4. 本公司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会对本次认购产生不利影响的资产情况,
本公司与视觉中国及视觉中国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5. 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的36个月内,本公司不会转让因本次认购而直接
持有的视觉中国股份。
6. 除公开披露协议外,本公司与视觉中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协议。
(五)华泰柏瑞-东方证券-视觉中国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和华泰柏瑞-
东方证券-视觉中国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相关承诺
1. 东方证券出具的承诺
本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以自身名义直接认购并同时通过“华泰柏
瑞-东方证券-视觉中国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下称“资管计划”)认购视觉
(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视觉中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现就
资管计划相关事项明及承诺如下:
(1)资管计划参与本次认购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
条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2)本公司既单独作为认购对象,又通过资管计划参与认购的原因是:本
公司看好视觉中国发展,拟投资5000--6000万元资金认购视觉中国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份,郁玉生、卓乐芬为个人投资者,均认可本公司的投资能力,因此约定与
本公司共同委托设立资管计划,交由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但根据相
关规定,证券公司在资管产品中有投资比例上限不能超过5%的限制,因此需以
本公司自身名义另行单独认购视觉中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3)本公司与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管计划的其他委托人郁玉生、
卓乐芬之间没有关联关系,与视觉中国及视觉中国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没有关联关系。
(4)本公司本次认购资管计划份额的资金均来源于自有资金,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来源于视觉中国及视觉中国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关联方的情况,本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该等相关方提供的任何
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
关法规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代他人认购或委托他人认购资管计划份额的情形。
(5)本公司保证在视觉中国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
方案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将本公司认购资管计划份额的资金及时、足额缴付至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6)本公司保证资管计划采用特定投资者直接出资方式设立,不采用分级
产品、杠杆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本公司和其他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
等结构化安排。
(7)本公司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会对本次认购产生不利影响的资产情况。
(8)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的36个月内,本公司不会转让本公司持有的资
管计划份额。
(9)除公开披露协议外,本公司与视觉中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关联方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协议。
2. 卓乐芬出具的承诺
(1)本人保证在视觉中国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
案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及时、足额将投资资金3,000.0160万元缴付至华泰柏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2)本人保证资管计划采用特定投资者直接出资方式设立,不采用分级产
品、杠杆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本人和其他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
构化安排。
(3)本人2014年8月25日签订的《华泰柏瑞-东方证券-视觉中国特定多客户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中认购数量设定为区间而非确定股数的原因为:从
视觉中国发行方案公布到获得证监会批文、实施发行方案,间隔时间较长,本人
看好视觉中国的发展,所以当时在确保下限的基础上,设定了一个区间安排,希
望届时有更多的资金参与认购。本人承诺这种安排不存在根据二级市场股价调节
认购数量的可能。
(4)本人本次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及银行借款等合法筹集的资金,不
存在来源于视觉中国及视觉中国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关联方的情况,本人亦不存在接受该等相关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补
偿的情形,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规定的
情形。
(5)本人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会对本次认购产生不利影响的资产情况,
本人与甲方及甲方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
联关系。本人与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管计划的其他委托人亦不存在关
联关系。
(6)视觉中国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在锁定期内,本人不会转让本人持
有的资管计划份额。
3. 郁玉生出具的承诺:
(1)本人保证在视觉中国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
案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及时、足额将投资资金缴付至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指定账户。
(2)本人保证资管计划采用特定投资者直接出资方式设立,不采用分级产
品、杠杆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本人和其他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
构化安排。
(3)本人在2014年8月25日签订的《华泰柏瑞-东方证券-视觉中国特定多客
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中认购数量设定为区间而非确定股数的原因为:
从视觉中国发行方案公布到获得证监会批文、实施发行方案,间隔时间较长,本
人看好视觉中国的发展,所以当时在确保下限的基础上,设定了一个区间安排,
希望届时有更多的资金参与认购。本人承诺这种安排不存在根据二级市场股价调
节认购数量的可能。
(4)本人本次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及银行借款等合法筹集的资金,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视觉中国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的情况,本人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该等相关方提供的任
何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
有关法规规定的情形。
(5)本人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会对本次认购产生不利影响的资产情况,
本人与甲方及甲方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
联关系。本人与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管计划的其他委托人亦不存在关
联关系。
(6)视觉中国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在锁定期内,本人不会转让本人持
有的资管计划份额。
4. 廖道训出具的承诺:
(1)本人保证,在视觉中国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
方案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及时、足额将投资资金缴付至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指定账户。
(2)本人保证“华泰柏瑞-视觉中国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采用特定投
资者直接出资方式设立,不采用分级产品、杠杆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本人
和其他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3)本人本次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及银行借款等合法筹集的资金,不
存在来源于视觉中国及视觉中国除吴玉瑞外的其他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的情况。
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其他认购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
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通过他人间接认购视觉中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如
有违反,将由本人及视觉中国其他实际控制人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4)本人通过资管计划而不是直接参与认购的原因是:本人及资管计划的
其他两名委托人吴春红、柴继军均属于视觉中国的实际控制人,本次认购视觉中
国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为实际控制人的增持行为。为方便管理和实施本次认购股
份未来涉及的出售、信息披露等事项,3人委托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
资管计划,通过资管计划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5)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在锁定期内,本人不会转让本人持有的资管
计划份额。
(6)本人承诺,本人将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管持股变动管理规则
等相关规定的义务,减持视觉中国股份时,不利用减持操纵股价。本人将严格按
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因权益变动产生的信息披露义务。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7)本人与“华泰柏瑞-视觉中国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其他委托人
均为视觉中国的实际控制人,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等有关
法规和视觉中国章程的规定,在视觉中国的实际控制人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
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视觉中国的实际控制人与“华泰柏瑞-视觉中国特
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为一致行动人,视觉中国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的视觉中
国股票数量与“华泰柏瑞-视觉中国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视觉中国
股票数量将合并计算。
5. 吴春红出具的承诺
(1)本人保证,在视觉中国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
方案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及时、足额将投资资金缴付至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指定账户。
(2)本人保证“华泰柏瑞-视觉中国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采用特定投
资者直接出资方式设立,不采用分级产品、杠杆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本人
和其他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3)本人本次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及银行借款等合法筹集的资金,不
存在来源于视觉中国及视觉中国其他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的情况。
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其他认购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
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通过他人间接认购视觉中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如
有违反,将由本人及视觉中国其他实际控制人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4)本人通过资管计划而不是直接参与认购的原因是:本人及资管计划的
其他两名委托人廖道训、柴继军均属于视觉中国的实际控制人,本次认购视觉中
国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为实际控制人的增持行为。为方便管理和实施本次认购股
份未来涉及的出售、信息披露等事项,3人委托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
资管计划,通过资管计划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5)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在锁定期内,本人不会转让本人持有的资管
计划份额。
(6)本人承诺,本人将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管持股变动管理规则
等相关规定的义务,减持视觉中国股份时,不利用减持操纵股价。本人将严格按
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因权益变动产生的信息披露义务。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发
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7)本人与“华泰柏瑞-视觉中国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其他委托人
均为视觉中国的实际控制人,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等有关
法规和视觉中国章程的规定,在视觉中国的实际控制人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
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视觉中国的实际控制人与“华泰柏瑞-视觉中国特定
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为一致行动人,视觉中国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的视觉中国
股票数量与“华泰柏瑞-视觉中国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视觉中国股票
数量将合并计算。
6. 柴继军出具的承诺
(1)本人保证,在视觉中国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
方案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及时、足额将投资资金缴付至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指定账户。
(2)本人保证“华泰柏瑞-视觉中国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采用特定投
资者直接出资方式设立,不采用分级产品、杠杆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本人
和其他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3)本人本次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及银行借款等合法筹集的资金,不
存在来源于视觉中国及视觉中国其他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的情况。
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其他认购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
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通过他人间接认购视觉中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如
有违反,将由本人及视觉中国其他实际控制人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4)本人通过资管计划而不是直接参与认购的原因是:本人及资管计划的
其他两名委托人廖道训、吴春红均属于视觉中国的实际控制人,本次认购视觉中
国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为实际控制人的增持行为。为方便管理和实施本次认购股
份未来涉及的出售、信息披露等事项,3人委托华泰柏瑞基金设立资管计划,通
过资管计划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5)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在锁定期内,本人不会转让本人持有的资管
计划份额。
(6)本人承诺,本人将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管持股变动管理规则
等相关规定的义务,减持视觉中国股份时,不利用减持操纵股价。本人将严格按
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因权益变动产生的信息披露义务。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发
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7)本人与“华泰柏瑞-视觉中国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其他委托人
均为视觉中国的实际控制人,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等有关
法规和视觉中国章程的规定,在视觉中国的实际控制人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
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视觉中国的实际控制人与“华泰柏瑞-视觉中国特定
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为一致行动人,视觉中国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的视觉中国
股票数量与“华泰柏瑞-视觉中国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视觉中国股票
数量将合并计算。
(六)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方承诺
1.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
(1)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
六条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认购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公司、
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2)除“华泰柏瑞-视觉中国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廖道训、
吴春红、柴继军、常州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其他认购对象(含相关资管计
划委托人)均不是本公司关联方。
(3)常州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武进国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
慧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管理的“华泰柏瑞—东方证券—视觉中国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华泰柏
瑞—视觉中国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认购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2. 吴玉瑞出具的承诺
(1)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
法》第十六条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认购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不包括廖道训)提供财务
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通过他人间接认购视觉中国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情形。如有违反,将由本人及视觉中国其他实际控制人共同承担全部责
任。
(2)“华泰柏瑞-视觉中国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廖道训、吴
春红、柴继军均为视觉中国的实际控制人,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
十三条等有关法规和视觉中国章程的规定,在视觉中国的实际控制人履行重大权
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视觉中国的实际控制人与“华泰柏瑞-
视觉中国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为一致行动人,视觉中国实际控制人直接持
有的视觉中国股票数量与“华泰柏瑞-视觉中国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
的视觉中国股票数量将合并计算。
3. 除廖道训、吴春红、柴继军、吴玉瑞外的6名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1)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
法》第十六条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认购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
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通过他人间接认购视觉中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如有违反,将由本人及视觉中国其他实际控制人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2)“华泰柏瑞-视觉中国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廖道训、吴
春红、柴继军均为视觉中国的实际控制人,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
十三条等有关法规和视觉中国章程的规定,在视觉中国的实际控制人履行重大权
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视觉中国的实际控制人与“华泰柏瑞
-视觉中国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为一致行动人,视觉中国实际控制人直接
持有的视觉中国股票数量与“华泰柏瑞-视觉中国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持
有的视觉中国股票数量将合并计算。
4. 除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其他董监高出具的承诺:
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认购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公司、
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亦
不存在直接或通过他人间接认购视觉中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及承诺待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证监会审
核批准并正式发行后生效。
特此公告。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