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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视觉中国: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8-19  

						证券代码:000681           证券简称:视觉中国    公告编号:2015-075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8月18日14:00,在公司会议室
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
式召开,董事梁军女士主持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3人,代表股份495,542,921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70.73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478,374,923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68.28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7,167,998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2.450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17,167,9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4505%。
    3.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2015年8月18日(星期二)14:00在北京市
朝阳区酒仙桥北路7号电通时代广场2号楼A区公司会议室召开;
    2.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时间为:2015年8月18日9:30-11:30,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8月17日15:00
至2015年8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形成了以下决议:
    1. 审议通过了《关于<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5,720,79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865%;反对6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股东柴继军持股49,762,168股,由于其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故该议案回
避表决。
    本议案为需要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107,9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505%;反对
6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9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5,720,79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65%;反对 6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股东柴继军持股49,762,168股,由于其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故该议案回
避表决。
    本议案为需要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07,9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05%;反对6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5,482,92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879%;反对6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需要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07,9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05%;反对6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 见证律师姓名:姚培华、王冰
    3. 律师出具的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
的股东大会决议;
    2.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