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中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5-09-09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经认真
审阅会议的相关材料,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审议《关于签订收购
亿迅资产组<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继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亿迅集团
73%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后,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远东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
亿迅集团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对股权转让方业绩承诺有如
下约定:
税后净利润目标:交易对方对公司的业绩承诺期间为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三年经审计扣非后的税后净利润(模拟合并)分别不低于 2,029.87 万元、
2,551.03 万元和 3,391.69 万元。
扣非后的税后利润未达标的补偿机制:业绩承诺期间任何一年未完成,公司
有权要求交易对方按如下机制向公司进行补偿,补偿金额=(当年承诺扣非后税
后净利润- 实际扣非后税后净利润)×支付对价÷各年承诺扣非后的净利润总额。
由于《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亿迅集团 73%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属于关联
交易,故该交易后续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也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董
事廖杰、梁军应回避表决,此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
开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发现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
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一
致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钟晓林、张迪生、王冬
二○一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