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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视觉中国: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核查意见2015-09-30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
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作为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视觉中国”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视觉中国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公司的保荐机构,对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将
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保荐人进行的核查工作

    国元证券通过查阅本次拟变更募集资金事项的相关文件、董事会和监事会会
议关于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议案、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收购标的资
产的财务数据、评估报告等资料,对其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合理性及有效性
进行了核查。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230
号文核准,视觉中国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30,590,700 股 A 股股票,实际发
行 数 量 为 30,590,700 股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为 18.96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579,999,672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15,887,353.57 元 后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564,112,318.43 元。

    视觉中国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
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
义务,视觉中国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履行。

    本次募集资金计划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主要为视觉内容与服务、视觉数
字娱乐业务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使用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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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一)本次部分变更募投项目的具体方式

    视觉中国全资子公司常州远东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文化”) 、
全资孙公司视觉中国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VCG 香港”)于 2015 年 6 月 23
日与亿迅集团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拟以现金人民币
1.8821 亿元(或等值外币)收购亿迅资产组(以下简称“标的公司”)73%股权。

    视觉中国本次拟变更募集资金 10000 万元用于对远东文化增资,进而支付上
述收购亿迅资产组 73%股权的部分交易对价。

    (二)关联方介绍

     中国智能交通系统(控股)有限公司(1900.HK,以下简称“智能交通”)
间接持有亿迅集团 9.04%股权,且在本次收购范围内,关联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2330.71 万元(或等值外币)。廖道训、吴玉瑞、吴春红、梁世平、姜海林、袁
闯等人为智能交通的实际控制人,同时也在视觉中国的实际控制人范围内(视觉
中国的实际控制人为廖道训等十名一致行动人)。智能交通的董事长廖杰先生同
时也是视觉中国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视觉中国2015年6月2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以及2015年9月25日召开的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批,详见2015年6月27日见报的《视觉中国:关于收购亿迅资产组73%股权暨关
联交易的公告》及2015年9月9日见报的《视觉中国:关于收购亿迅资产组73%股
权暨关联交易的补充公告》,公司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三)收购标的公司简述

    关于收购标的公司的详细内容,请参见2015年6月27日见报的《视觉中国:
关于收购亿迅资产组73%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及2015年9月9日见报的《视觉
中国:关于收购亿迅资产组73%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补充公告》。以下为收购标的
公司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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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标的公司(也称“亿迅资产组”)概况

     “亿迅资产组”包括新设立的 eSOON China Limited(亿迅中国有限公司)、
DataTool China Limited(宝东中国有限公司)、DataTool Hong Kong Limited
(宝东香港有限公司)、亿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宝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五家
公司。

    亿迅资产组目前是国内领先的“全媒体交互中心”解决方案供应商,从事语
音分析及客户联络中心解决方案,亿迅资产组为全球顶级呼叫中心领域 Genesys
及 Verint 在大中国地区的重要销售代理商。Genesys 是世界排名第一的联络中
心软件公司,Genesys 提供适用于传统电话,和基于开放标准的 IP 环境的开放
平台呼叫中心解决方案。Verint 是目前全球最大的 WFO 的供应商,专注于智能
分析,在国际上拥有几十项专利,对获取的语音信息进行质检、智能分析等处理。

    截止目前,亿迅资产组已拥有 350 多家客户,主要客户涵盖国内知名银行、
保险公司、电子商务、公用事业、旅游、制造、互联网公司等;特别地,在金融
行业,标的公司每年维护的坐席数已达 8 万,约占金融行业的 70-80%。通过行
业先发的“全媒体交互中心”, 亿迅资产组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生态链,成为“全
媒体交互中心”的领导厂商。

    2、交易资产股权结构

    视觉中国拟通过旗下全资子公司以现金人民币 1.8821 亿元(或等值外币)
收购亿迅集团 73%股权。

    3、标的资产的评估情况

   (1)标的资产按照资产基础法进行的评估价值

    根据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

    资产基础法(成本法)评估结论:在评估基准日2015年3月31日亿迅资产组
资产总额账面值2,000,000.00元,评估值2,000,000.00元,无评估增减值。净资
产账面值2,000,000.00元,评估值2,000,000.00元,无评估增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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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标的资产按照收益法进行的评估价值

    根据原亿迅集团和亿迅资产组2015年4月1日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亿迅
资产组承接了原亿迅集团所有的业务资源(客户关系、供应商关系、员工劳动关
系,及其他开展业务所要求或所需的所有资产),包括受让原亿迅集团所有在执
行业务合同的未完成部分的权益。故亿迅资产组已承接了原亿迅集团全部核心资
源,因此评估时参照的历史数据为原亿迅集团合并会计报表数据。

    根据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采用收益法对
亿迅资产组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值为25,940.28万元,评估值较账面净资
产增值25,740.28万元。

    收益法与成本法评估结论差异额为25,740.28万元,两种评估方法差异的原
因主要是:资产基础法评估是以资产的成本重置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投入
(购建成本)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这种购建成本通常将随着国民经济的变化
而变化。而收益法评估是以资产的预期收益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的产出能
力(获利能力)的大小,这种获利能力通常将受到宏观经济、政府控制以及资产
的有效使用等多种条件的影响。在如此两种不同价值标准前提下产生一定的差异
应属正常。
    4、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交易双方以评估值作为价值参考,确定收购亿迅集团73%股权的成交价格为
人民币1.8821亿元或等值外币;

    5、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成交金额:人民币1.8821亿元或等值外币

    (2)支付方式:现金

    (3)支付期限安排:协议签署且经各方内部审批生效后10日内收购方支付
股权转让总价款的55%;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股权转让总价款的30%,经转让
方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015年度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支付股权转让总价款
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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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关联法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关联法人智能交通持有的
亿迅集团9.04%股权,且在本次收购范围内。

     (5)协议的生效条件:自转让方、收购方及目标公司全部签署之日起成立

     (6)协议的生效时间:转让方及收购方内部有权决策机构批准本次交易之
时

     (7)核心技术人员安排:根据协议所列的核心人员已经签署内容和格式为
收购方满意的竞业禁止及服务期承诺函,其中服务期不低于3年。

     (8)非竞争承诺:已根据协议所列的各相关业务主体签署内容和格式为收
购方满意的竞业禁止承诺函。

     (9)业绩承诺与补偿机制

     本次收购中,交易对方与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

     税后净利润目标:交易对方对公司的业绩承诺期间为2015年、2016年、2017
年,三年经审计扣非后的税后净利润(模拟合并)分别不低于2,029.87万元、
2,551.03万元和3,391.69万元。

     扣非后的税后利润未达标的补偿机制:业绩承诺期间任何一年未完成,公司
有权要求交易对方按如下机制向公司进行补偿,补偿金额=(当年承诺扣非后税
后净利润 - 实际扣非后税后净利润)×支付对价÷各年承诺扣非后的净利润总
额

     四、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

     视觉中国主要定位于视觉内容及整合营销、视觉数字娱乐、视觉社区三大业
务板块,实施“互联网+文化创意+行业”发展战略,采取内涵式和外延式发展,
积极进行业务模式创新,利用产业资源和资本的力量整合、收购、创建等方式,
努力将客户从 B 端引入 C 端,建立自己 C 端的流量入口,扩张 C 端服务产业链,
维持对 C 端的掌控能力。

     亿迅资产组目前是“全媒体交互中心”的领导厂商,是全球排名第一的联络
中心软件公司 Genesys 及全球最大的 WFO 的供应商 Verint 在大中国地区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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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代理商。亿迅资产组拥有 350 多家客户,主要客户涵盖国内知名银行、保险
公司、电子商务、公用事业、旅游、制造、互联网公司等;特别地,在金融行业,
标的公司每年维护的坐席数已达 8 万,约占金融行业的 70-80%。

    公司本次收购亿迅资产组 73%的股权,是公司战略发展的重大举措,既为公
司 2B2C 端战略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持,同时也是为“国家智慧旅游公共服务平台”
提供核心技术和服务、为现代服务业 C 端客户互动和服务提供完整解决方案的战
略布局。

    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计划用于补充视觉内容与服务、视觉数字
娱乐业务的流动资金,募集资金具体投入进度是根据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程度,
在未来 3 年内的逐步投入。本年为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的第一年,故尚
有大量募集资金未使用。另一方面,根据公司收购亿迅资产组 73%股权的协议约
定,公司需于协议签署且经各方内部审批生效后 10 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总价款的
55%(即 1.035155 亿元);公司为轻资产型互联网企业,缺少银行贷款所需的抵
押资产,因此申请并购贷款较难、程序繁琐,且需要承担较高的利息费用。

    为完成公司重大的战略布局,把握有利的收购机会,同时提高公司非公开发
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尽量实现募集资金的效益最大化,
提升公司整体的盈利能力,公司董事会经谨慎讨论决定,拟将本次募集资金
10000 万元用于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远东文化增资,进而用于支付“收购亿迅集团
73%股权”的部分交易对价。

    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用途调整,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客观实际,有利于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五、本次部分变更募投用途的风险说明

    (一)本次交易评估增值率较高的风险

    本次交易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对亿迅资产组股权进行评估,评估机构采
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亿迅资产组73%股权的最终评估结论。以2015年3月31日为
基准日,收益法对亿迅资产组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值为25,940.28万元,
评估值较账面净资产增值25,740.28万元。交易各方以评估价值为定价依据,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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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亿迅资产组73%股权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8821亿元或等值外币。此次评估值
较其账面价值存在大幅度的增值,提醒关注相关风险。

    (二)业绩承诺不能达成的风险

    本次收购中,标的公司的交易对方与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约定:

    税后净利润目标:交易对方对公司的业绩承诺期间为2015年、2016年、2017
年,三年经审计扣非后的税后净利润(模拟合并)分别不低于2,029.87万元、
2,551.03万元和3,391.69万元。

    承诺数是基于标的公司实际情况及行业展望测算的预测数,受宏观经济、行
业波动及市场因素等影响,标的公司未来存在达不到上述承诺业绩的风险。视觉
中国将在业务整合、人力资源和财务规范等方面为标的公司提供有力支持,共同
推动标的公司提高经营效率,努力实现业绩达标并持续增长。

    (三)商誉减值的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将因本次交易形成较大商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商誉不作摊销处理,但需在未来每年年度终了进行
减值测试。如果标的公司未来经营状况恶化,则存在商誉减值的风险,从而对上
市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进行资源整合,积极发挥标的资产的优势,保
持并提高标的公司的竞争力,以便尽可能降低商誉减值风险。

    (四)标的公司人才流失的风险

    标的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和关键业务、技术人员有多年的行业经验和深厚的
技术积累,核心人才团队的稳定性对标的公司未来保持平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相关人员流失,将可能面临核心竞争力受到冲击、技术流失的风险。公司将
继续为标的公司的核心人才团队创建良好的工作环境,协助员工做好个人职业发
展规划,未来将通过进一步设计员工持股计划实现员工与企业共同发展,最大程
度保持核心人员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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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已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批准,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资基金使用管理制度》
的规定,交易价格公允;2、本次变更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
做出的,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行业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
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无异议。该变更事项待股东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保荐代表人:于晓丹、罗欣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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