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编:100025 34/F, Tower 3, China Central Place, 77 Jianguo Road, Beijing 100025, China T: (86-10) 5809 1000 F: (86-10) 5809 1100 关于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视觉(中国)文化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予以法律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称“《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 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董事会 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其复 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 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核 查,该次董事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2.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 巨潮资讯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 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参会事项及审议事项等内容。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6月9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北京市朝阳 区酒仙桥路10号院恒通国际商务园B5,公司一层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 所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1 年 6 月 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6月9日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 议通知内容一致。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董事长廖杰主 持会议,与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逐 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共计32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5,569,7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3.616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1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9,223,1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10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 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2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346,5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905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人,代表股 份6,346,5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9059%。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2021年6月3日下午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代理 2 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2.除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其中,现场投票以记名投 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统计了表决结果;股东以网络投票的, 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结果。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5,481,05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710%;反对4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48%;弃权4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583,6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8.6706%;反对4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774%; 弃权4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519%。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5,237,95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8914%;反对31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5%;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340,5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5.0273%;反对31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839%; 3 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8%。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5,481,05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710%;反对4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48%;弃权4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583,6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8.6706%;反对4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774%; 弃权4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519%。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5,480,75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709%;反对4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48%;弃权4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583,3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8.6661%;反对4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774%; 弃权4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564%。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5,481,05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710%;反对4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48%;弃权4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583,6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8.6706%;反对4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774%; 弃权4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519%。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5,480,75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709%;反对4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48%;弃权4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 4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583,3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8.6661%;反对4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774%; 弃权4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564%。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 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5,481,05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710%;反对4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48%;弃权4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583,6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8.6706%;反对4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774%; 弃权4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519%。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 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赵 洋 见证律师:田明子、郑晴天 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