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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视觉中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8  

                        证券代码:000681          证券简称:视觉中国            公告编号:2023-025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视觉中国”)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 变更原因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5 号”),解释了“关于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 产品对
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
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
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
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
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3. 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4. 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准则解释
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
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内容

    1. 根据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
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 或副产
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
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
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
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
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
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
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
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
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
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 的分摊
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
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 摊金额
等。

    2. 根据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
处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下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
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
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
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
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
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
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 配的利润
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
有者权益项目。

    (2)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
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
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
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
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
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
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
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

    五、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
重大影响,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
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 董事会决议;
    2. 监事会决议;
3.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