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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山公用:《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年04月)2022-04-28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山

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战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公司应当为战略委

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其中董事长为当然委员。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

责时,由其指定另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之上委员可选举一名委员代行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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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在董事会补选的委员就任前,辞职委员应当继续履行

相关职责。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

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最低

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本议事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尽快补足委员人数。

   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规定最低人数时,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

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是:

   (一)了解并掌握公司基本经营情况;

   (二)研究并掌握国内外行业动态及国家相关政策及其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三)对公司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和规划;

   (四)审议公司各业务板块、管理板块的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

   (五)拟定公司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

   (六)对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改革等重大决策事项提供咨询建议;

   (七)审议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八)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研究后,应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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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或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有关的材料和信息,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经由

战略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

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年度工

作报告。

    战略委员会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

由公司承担,但应确保不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要求召开。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方式召开。在保证委员

会委员能够充分发表意见的条件下,经主任委员同意,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采

用通讯方式的,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向董事会提交对所议事

项的书面意见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

通知。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方式、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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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通

知全体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经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书面同意的,可豁免提前通

知义务。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

可委托战略委员会中另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

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

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与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利害关系时,有利害关系的

委员应当回避。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规定人数时,应

当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

列席会议并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书面投票或现场举手投

票,由会议主持人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会议记录人将表

决结果记录在案;或通讯投票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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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

成战略委员会决议。战略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和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

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其他有关规

定,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

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

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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